2166寡婦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可反白選取後按:聖,典,谷,參
聖經辭典
寡婦(Widow, Vidua)

寡婦指婚後丈夫去世之婦女。按《舊約》記載,寡婦有一特別的服裝,但它的特徵是什麼,不得而知。總之,別人一見,即可識別她們是寡婦(創 38:14; 友 8:5)。《舊約》裡除友弟德,是一極富有的寡婦,又因解救了被圍困的城而為以民譽為女中英雄外,通常常與孤兒並提,列於世間不幸的人中。是以梅瑟法律明文禁止苛待寡婦與孤兒。甚至說如果有人苛待了寡婦,天主必將為她們報復,使苛待寡婦者的妻子成為寡婦(出 22:21-23)。《申》書內,也三令五申地要人對寡婦予以照顧(申 14:29; 16:11, 14; 24:17-21; 26:12),且把侵犯孤兒寡婦權利的事,列於可咒罵的罪中(申 29:19)。但事實上以民,尤其以民中的領袖,多未能守好這些法律,這由先知們的言論可得到證實。在先知們的講道中,幾乎沒有一位先知不在這一事上對以民,尤其以民的領袖加以譴責(依 1:17; 10:2; 耶 7:6; 22:4; 則 22:7; 匝 7:10 等)。不過,寡婦究享有什麼樣的實際權利,《聖經》上沒有詳細說明,但有明文規定,即丈夫死後,如無兒子,而丈夫有兄弟者,則丈夫的兄弟有責娶他們的兄弟媳婦,代兄弟立嗣;如無兄弟或兒子者,則可回返父家,自由再嫁(創 38:8-11, 26; 盧 1:8-9; 3:9-13; 4:5, 10; 申 25:5-9)。見0295代兄弟立嗣律。

至於從《新約》方面來看,《新約》裡對寡婦似乎特別富有同情心,每提及寡婦多半是加以讚揚,如在聖殿裡得見耶穌聖嬰的亞納(路 2:36-38);耶穌為憐憫納因城的寡婦,使她的兒子得以復活(路 7:11-13),藉不義的判官不肯為寡婦伸冤的比喻,來訓誨人祈禱要有恆心(路 18:1-8),盛讚窮寡婦對聖殿的慷慨捐獻(谷 12:41-44),譴責法利塞人對寡婦的剝削等(瑪 23:14)。宗徒時代為了照顧希臘人的寡婦,因而選立了七位執事(即六品)(宗 6:1-6);因了寡婦們的哭求,伯多祿使死了的女信友塔彼達復活(宗 9:36-42)。總之,由《新約》的記述看來,寡婦仍如在《舊約》中一樣,是值得人同情的不幸的人。而耶穌對寡婦特別照顧,是為了完成他身為默西亞所負有的伸張正義,保障人權的職責。

之後,當聖保祿傳教時,對寡婦問題的處置,作了較明確的指示。首先寡婦可以自由再嫁,不過,如有寡婦不願再嫁,而願居寡以更自由之身事奉天主,則更為可取(格前 7:39-40)。但年紀尚青的寡婦,聖保祿則認為讓她們更好再嫁(弟前 5:14)。此外,聖保祿將寡婦分為兩種,一種為有家庭或子孫的寡婦,一種為無依無靠,保祿稱為真作寡婦的。為第一種寡婦,她們的家庭或子孫有責照顧她們的生活,為減輕教會的負擔,使教會能供養那些真正的寡婦。為第二種寡婦,似乎當時有一種寡婦團組織,為加入這一寡婦團,保祿規定了有以下的幾個條件:一、不少於六十歲;二、只作過一個丈夫的妻子(即只結過一次婚);三、必須有行善的聲望,如善教育過子女,款待過旅客,洗過聖徒的腳,賙濟過遭難的人,勤行過各種善工(弟前 5:3-15)。關於這一寡婦的組織,大約即是在初期教會內服務的女執事。至於女執事在教會內究竟盡的是什麼義務,《新約》內毫無提及。不過據經學家的意見,大約不外宣講要理,服侍病人,照顧窮人和旅客等善工,當然一切都在教會權威的指示下進行。這樣她們為教會服務,而教會則有對她們的生活有予以照顧的義務。

見0295代兄弟立嗣律、1687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