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9殺人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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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殺人(Murder, Homicidium)
非法的殺人行為,自古以來在以民的歷史上是被禁止的,是應受報復懲罰的(創 4:10)。天主十誡的第五誡明文清楚地規定:「不可殺人」(出 20:13; 申 5:17)。不可殺人的原因是因為人的生命神聖不可侵犯,因此,誰殺了人就應當償命(創 9:5-6)。其後盟約的法律更清楚地分開:蓄意謀殺人者應受死刑,但若是「天主許他的手行的」殺人行為,則可脫免懲罰而逃往避難所去(出 21:12-14);換句話說就是故意殺人者,應受報復的懲罰,但無意及偶然殺人者,則可以避難於他方,但二者皆被視為流血之罪,只是後者可以受避難所的保護,前者則無這種保障,且後者幾時離開避難所,似有受報復懲罰的可能(申 19:1-13; 戶 35:10-34)。以民法律之崇高超出其他古東方民族之法律者,是連非法打死僕婢者,亦應受同樣的懲罰(出 21:20)。
耶穌解釋第五誡時,曾強調連對自己的弟兄發怒的,及罵人為「傻子」者,亦應被視為兇手,因為他損害弟兄人格的尊嚴(瑪 5:21-22);誰恨自己的弟兄也是兇手(若一 3:15)。其次天主的第五條誡命在《新約》上屢被提及(瑪 19:18; 谷 10:19; 路 18:20; 羅 13:9; 雅 2:11)。謀殺是外邦人所犯的罪惡(羅 1:29),它來自心地的兇惡(瑪 15:19; 谷 7:21)。
見2535避難城、1827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