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8聖經中的動物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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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聖經中的動物(Biblical Fauna, Fauna Biblica)

《聖經》內提到許多動物的名字,且將動物分出許多種類,但不是用科學方法和系統來分別,而是以普通的看法,按照其明顯的特性和外在的標記,或從宗教觀點方面來區別的。

一、種類:

(一)、敘述天主創造天地萬物的作者,將全動物界,分為四類:即水產動物,天空飛鳥,地上的四足類和爬蟲類(創 1:20-25; 9:2)。這樣的分法,顯然不夠清楚。
  1. 水中的動物,分為大魚及各種小生物(創 1:21),或分為有鰭有鱗和沒有鰭鱗的動物(肋 11:9, 10)。
  2. 飛禽指有翅膀的動物,包括蝙蝠和有翅及四足的昆蟲在內(肋 11:13-20; 申 14:11-20)。
  3. 爬蟲類,包括各種有足和無足,有翅和無翅的小動物(肋 11:21-23, 41, 42),有時也包括空中的飛蟲和水裡的小動物(肋 11:20; 詠 104:25)。總括起來,可說除了哺乳動物、鳥、魚以外,一切其他動物,都算屬於這一類;但也有一些小的哺乳動物,例如老鼠,也稱為爬蟲。
  4. 地上的四足類或走獸,分為野獸或牲畜(家畜)(創 1:24; 3:14; 7:14 等);或分為有偶蹄有趾及反芻的,和有偶蹄而無趾及不反芻的(肋 11:2-7)。

(二)、以宗教觀點及法律規條,將動物區別為潔與不潔的兩種(創7:2-8):不潔的動物,以民不可吃,也不可觸摸其屍體,否則就成為不潔的人。定立這樣的規條的原意,或是由於顧及衛生,或是由於畏懼魔鬼的陷害,或是為了防備多神教的影響。法律規定如下:

  1. 地上的四足類,如有偶蹄有趾而且反芻都算是潔淨的。至於不潔淨的,法律上特別提到駱駝、岩貍、兔子和豬。
  2. 水中的動物,如有鰭有鱗,都是潔淨的。
  3. 爬蟲,除螞蚱的種類外,都是不潔淨的。這些法律規條,在《新約》內始被廢除(宗 10:11-16; 11:5-10)。

二、人與動物的關係:

《聖經》記載,天主立了人為一切動物的管理者(創 1:26-28; 詠 8:7-9)。人與獸原本可共同生活,和諧相處(創 2:20)。這種和諧關係為人的罪所破壞,但在默西亞的時代,將要從新恢復(依 11:6-9; 65:25; 歐 2:20; 參見 谷 1:13 等)。

因為天主照顧並愛護一切動物(約 38:39-41; 39-41; 詠 147:9; 瑪 6:26),所以人不可虐待牠們(出 20:10; 23:11; 申 25:4; 22:4, 6, 7; 箴 12:10 等)。為了保護各種類,特別禁止使家畜與異類配合(肋 19:19)。有時天主也用動物來懲罰罪人(出 8:10; 肋 26:22; 申 32:24; 依 56:9; 耶 15:3; 岳 1:4-31 等)。洪水前後,人已用動物當獻給天主的祭品(創 4:4; 8:20; 15:9; 22:13),用動物來代替個人及其家屬作為奉獻,為向天主表示崇敬、歸服與感恩的心情。以民在西乃山下與天主結約後,制定了奉獻動物以及祭祀的一切法規(《肋未紀》)。從這時起,尤其在獻贖罪祭時,以動物當作人的替身(肋 1:4; 4:1 等)。

從《聖經》上可以看出,在洪水以後,人才可以吃潔淨動物的肉(創 9:3; 肋 11; 申 14:3-20)。

宰屠動物時,無論是為食用,或為奉獻,應將動物的血全傾在地上(創 9:4; 申 12:16; 15:23),或灑在祭壇壁上及腳旁(肋 5:9),因為血內含有生命,而生命是屬於天主的(肋 17:14; 申 12:23)。

三、畜牧:

按照《聖經》的記載,遠自太古時代,人已知畜牧為業(創 4:2-26)。以民的族長,古聖祖即從事遊牧,同時也從事耕作。他們的主要產業,是羊群和牲畜(創 46:34; 12:16; 29:6-10; 30:36-43; 47:1)。牧羊的生活,為《舊約》的作者,似乎是理想的生活(見「0934牧人」條)。

在巴力斯坦為農業可用的肥沃地帶不多,畜牧可用的草地卻不少,而且在每年的兩個雨季中,連在曠野裡也可以放羊(岳 1:19; 耶 9:9)。畜牧以綿羊為最多(撒上 25:2; 列下 3:4),山羊次之。養牛的好地區,是約但河東岸的巴商平原(申 32:14; 詠 22:13; 則 39:18)。除這些牲畜外,還有駱駝和獨峰駝(依 60:6; 約 1:3; 厄上 2:67)、驢(創 12:16; 撒上 9:3)和騾(撒下 13:29; 列下 5:17)。約在撒羅滿王時代,也將馬運到巴力斯坦來(列上 5:6; 10:28)。至於養豬,則列為禁條,因為豬被視為不潔之物(肋 11:7)。

以牲畜的肉和奶,作食物飲料。用羊皮、羊毛、駱駝絨作衣料和帳幕,也用羊皮作盛水囊和皮袋。用牲畜糞作肥料和燃料。

至於家禽,除鴿子外(肋 5:7等),在《新約》內還提到雞(瑪 23:37; 26:34-74)。

牧人不分冬夏,常與群畜在野外露天寄宿(參見「0934牧人」條);至於富人,尤其國王,為牧養各類牲畜,建有牛欄、羊棧和馬廄(編下 32:28; 9:25; 哈 3:17)。

四、動物的辨認問題:

《聖經》原文所用的許多動物名字,由於僅提及一兩次,而且未描寫其性質,因此,在翻譯時,很難辨認和斷定某名詞究竟是指那一種動物。甚至同一書內原文上前後同一名字,也不一定是指同樣的動物,因為在歷史的漫長時期中,也許名字有所更改。至於《聖經》內多次提及的,並與以民的生活及宗教有關的動物,參見本辭典專論。。

五、寓言及神話中的動物:

正如我國自古以來的民間傳說中,含有一些論寓言及神話中動物的故事(例如龍、鳳凰等),同樣,在《聖經》內,也提到幾個這類的動物形像。參見「2510龍」、「1777蛇」、「0766里外雅堂」、「2290辣哈布」等條。《聖經》的作者,無意證明這種怪物是否存在,他們只藉用在民間流傳的寓言及神話,來描寫魔鬼和其他反對天主的惡勢力。

在《聖經》內,另外還提到一種具有混合性質的動物「革魯賓」。參見「1402革魯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