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十誡(Decalogue, Decalogus)
「十誡」一詞始自 依 肋乃,在《聖經》上沒有這一名詞,而只是以「十句話」一詞(出 34:28; 申 4:13; 10:4),來指示天主十誡,這種說法亦見於《希臘譯本》。十誡兩次明顯地見於《聖經》(出 20:2-17; 申 5:6-21)。這兩次的記載彼此間有些微的出入,比如:守安息日的理由在出是因為天主六日造化,第七日休息(出 30:11);在《申》卻是因為天主以他大能之手救了以民脫離埃及(申 5:15)。同樣在貪他人財物的誡命上,出 20:17,將他人之妻子放於家產之後,在 申 5:18,卻將妻子置於一切財產之上。至於在孝敬父母的誡命上,申 5:16 的記載較 出 20:12 為長,外加「應照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的……獲享幸福」。其中雖有這些細小枝節的區別,基本上是完全一致的。這非只在希伯來原文上如此,即在希臘譯本《撒瑪黎雅五書》及納市紙草紙上,亦無不如是。在這些抄本及文件上,姦淫、偷盜及殺人的位置雖然各異,但其本質不變。
既然《聖經》上以「十句話」來指天主十誡,很容易使我們想到原來的十誡,即天主在西乃山上所頒佈的十誡,一定是簡短的。反觀現在《聖經》上的記載,格外是前數誡的冗長敘述,絕不能以「十句話」來稱之。故此學者們的通見是一定有一個「原始十誡」的存在。而在這之外,《聖經》的作者後來在天主的默感之下加以增補及擴充。它的原來面貌應是:1、不可敬拜他神。
2、不可彫刻偶像。
3、不可妄呼上主。
4、遵守安息日。
5、孝敬父母。
6、不可殺人。
7、不可姦淫。
8、不可偷盜。
9、不可作假見證。
10、不可貪財。
這「十句話」是天主親自刻在兩塊石板上(申 4:9-13; 5:4, 22, 24; 9:11; 出 20:1,亦見 申 10:1-4; 出 34:1, 27, 28),而這兩塊石板被放入約櫃中、被人抬著遊行或遷徙、故此石板一定不會太大、或太重、也正因如此、現在《聖經》上對十誡的冗長記錄,是不會完全被刻在兩塊不太大的石板上的,這也是學者們堅持應有一個「原始十誡」的理由之一。這兩塊石板被保存至撒羅滿時代( 列上 8:9, 21)。
十誡的分法:
學者們的意見不同,按照淮羅及若瑟夫及一些教父們的意見,有些學者將敬拜邪神及製造偶像分為兩條誡命,但是敖黎革乃 Origenes 及奧斯定卻將二者合為一條;相反的將貪戀人妻及貪圖人財視為兩條誡命,前者的意見卻將這兩條作為一條誡命看待。此外,十誡在兩塊石板上的分佈,學者意見亦都各異,有謂每板五條者,有謂三或四條在第一板,其餘在第二板者,不過這都是一些次要的問題。
十誡與以民:
由谷木蘭的文件及納市紙草紙上,我們可以知道後期的猶太人對十誡是十分重視的,他們不但熟悉十誡,而且要天天背誦,並用以教訓自己的子女(申 4:9, 10; 見 箴 1:8; 6:29)。君王時代的以民更應在進入聖殿時按十誡來省察自己的良心(耶 7:9 見 詠 15 及24篇),並於出聖殿回家時,將十誡默存於心,按照它的訓示而生活(歐 4:2)。格外是每逢七年,即在豁免年的帳棚節期內,以民要集合與天主重申盟約,要重讀天主的法律(申 31:10-13),而構成這法律的主要核心部份,就是天主十誡,誦讀這些法律又是此一慶典的主要節目。由此可見十誡為以民實在是生活的中心及生活的指南。
十誡的性質:
(1)它是絕對宗教性的法律,因為它是天主親自以有形的最大威嚴,在西乃山上頒賜給以民的法律。他將以民集合於山下,準備接受天主的法律(出 19:17),整個西乃山冒煙冒火,天主在煙火中降在西乃山上(出 19:18; 申 5:4),全山猛烈震動,角號四起,天主藉雷霆向以民訓示(出 19:19; 20:19; 申 4:12; 5:22),宣講十誡之後,並親手將之刻於石板之上(出 31:18; 申 4:13)。未幾,以民竟向邪神敬拜,梅瑟將二石板摔碎,以示其對不忠民族的震怒及反感(出 32:19)。天主重將十誡刻於石板之上(出 34:1),交給梅瑟慎重的保存於約櫃之內,以資不忘,並表示以民對它的最大的尊敬之心(申 10:5)。
以民在見這些驚人的現象後,實在怕的要死(申 5:24, 25),對天主起敬起畏,衷心承認天主的偉大及他絕對的主權,因而全心許下要謹守天主的法律(申 5:27),並許下亦要如此教訓自己的子女(出 12:36; 13:8; 申 6:7, 22; 等11:19; 14:10)。因著這些法律的隆重頒佈,天主正式揀選了以民作自己的特殊產業,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出 19:5, 6),將來天主對以民的降福與否,完全在於以民是否全心守此法令(申 4:1; 5:30; 8:1; 16:20; 22:7; 30:15,亦見 依 18:19; 20:11; 33:16, 19; 肋18:5),而以民也明知十誡的存在為他們不是重擔苦軛,而是天主特別的恩惠,因為它是惟一導致人們獲得生命幸福的門路(申 10:13)。
由此可見十誡是直接來自天主的宗教法律,而不是經過人的智慧及哲理的邏輯而推斷出來的人文倫理法,它遠遠超過人類的法律,因為它是天主親自向以民及人類啟示的生命之道。
(2)十誡是明確的法律,而不是有條件性的:「你應作什麼,你不可作什麼」,而不是:「你 若 作什麼……」,這由十誡的導言就可以看得出來:「我是上主,你的天主」(出 20:2),所以你不可殺人,姦淫,偷盜等。這句話後來在全部《聖經》上,竟成了天主對一切人類啟示的開場白,因為它明確的表示出 來,惟天主獨尊,只有他是全能無上的大主,他的意旨為人類就是明確的命令,人必須遵守無替。
十誡這種十分明確及毫無疑議的特點,在一切其他東方文明古國的法律上是找不到的,最多只有點滴的表示(Cfr. Pritchard, The Law of Eshnunna PP 161-163),絕無十誡般的整體法律的出 現。究其原因,不外是因為其他一切法律都是人為的,惟十誡是直接來自真神天主的啟示。也正因此十誡所約束的是人的良心,而其他古老文明的法律,卻只能約束人的外行。並且其他《聖經》上的一切法律,也都無不以十誡為基礎及出 發點,故此十誡的偉大,在古東方及全人類的歷史上,是惟一無二的,是永遠常存的。在《新約》中耶穌及宗徒們多次引用了十誡,並清楚指出 遵守十誡是獲得常生的唯一途徑( 瑪 19:18, 19; 谷 10:19; 路 8:20; 羅 13:9; 雅 2:11),並將十誡的全部法律,總括於愛天主及愛人的兩條新誡命上( 路 10:27, 28; 瑪 22:40)。
十誡的時代:
這在解經學的歷史上,曾經是一個激烈爭持的難題。學者們大都採取兩個極端:其一謂十誡是第八世紀的產品,首先見於先知們的言論中;其二謂十誡的全部現有形式已於梅瑟時代問世。在這兩個極端之間,我們覺得採中間路線的是最可靠的,這也是今日絕大多數的學者們所有的主張;亦就是十誡的核心部份,出 於梅瑟時代,甚至梅瑟的手筆(亦就是我們前面所提過的「原始十誡」);但是不可否認的,後人曾將它加以引伸,補充,直至《梅瑟五書》的定版時期為止。後來的先知們在宣講十誡的內容,及以十誡的法條為武器,來斥責以民的不忠不信時,他們已預料到十誡的古老存在,雖然在言論上沒有將它精確的指出 。十誡的前三誡是以民神學的基礎,其他的誡命則是自然法律的表示,那麼,這些原始的自然倫理法律就成了梅瑟組織以民神權政體的根據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