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3罪赦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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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罪赦(Forgiveness of Sins, Remissio Peccatorum)
所謂「罪之赦」,是謂人在犯罪得罪天主之後,而獲得天主的寬恕,重新與天主和好的意思。《聖經》上第一次涉及「罪之赦」的部份,是在原祖犯命之後,天主許下要拯救世人(創 3:15)。自從那時開始,人類便自覺是罪人,而有時時向天主祈求寬恕的必要(詠 32:5; 85:2 等)。並確信天主是善良無比的(出 27:6; 瑪 18:2-22),故能夠且願意寬恕人的過犯。
一、 《舊約》:
《舊約》多用「罪赦」或「饒恕」來表示天主的這種仁慈的行為(肋 4:30, 34; 列上 8:30, 34; 詠 86:5),它與《舊約》上所多次提及的贖罪祭是分不開的(出 29:36; 30:10; 肋 8:15; 16:20; 則 43:20; 45:20)。但是罪過的寬恕,並不意味著暫罰的免除。這種例子在《聖經》比比皆是,諸如亞 當、厄娃(創3:15-19)、梅瑟、亞郎(戶 20:12; 申 3:23-28; 32:48-52)、達味(撒下 12:13-15; 24:1-17),以及全以色列百姓(戶 14:20-24)。其實天主的這種作法也是完全合理的,蓋一來使犯罪的人在現世即賠補自己的過犯,二來為警醒人不可重犯舊罪得罪天主。除此之外,罪之赦也並不意味著人即可獲得因罪惡而喪失的現世的幸福,比如充軍時代的以民 (耶 29:10-14; 則 18:30-32)。
人犯罪雖然理當受天主正義的懲罰(達9:5-15; 詠 51:16),但《聖經》上卻慣將罪之赦與天主的仁慈聯在一起(出 34:6, 7; 戶 14:18-20; 撒下 24:14; 詠 78:38; 103:10, 11; 德 18:11-13等)。天主不願意罪人的喪亡,而是希 望他回頭而再生活(則 18:23; 33:15),這不只由於人的功績,而特別是由於天主至大的愛情(依 43:25)。由於天主對以民 所立的盟約(出 33:11, 12; 申 4:31; 蘇 21:42, 43; 列下 12:23),這種赦罪的作為,是祇有天主自己才可以作到(耶 33:8)。在默 西亞 時代,天主要將它們拋入大海的深淵(米7:18, 19),要將它們完全剷除(達9:24)。新盟約的特徵,就是天主忘記人們的罪過(耶 31:34; 見希 8:6-13; 10:17, 18),這是先知們所特別強調的一點(依 4:4; 44:22; 耶 3:22, 23; 4:1; 31:34; 則 36:25, 26; 歐 14:3-5)。
獲得罪之赦的方法是:坦誠謙遜的痛悔前非(蘇 24:19-23; 肋 26:40; 編下 7:14; 厄下 9:2; 依 58:6, 7; 耶 18:8-10; 詠 86:5),泰獻祭品(戶 15:23-31; 肋 4:13-35; 5:14-26; 7:1-10)及施捨哀矜(達4:24; 多4:7-11; 12:8, 9)。
二、《新約》:
《新約》中的罪之赦的意義與《舊約》的意義完全相同,就是將人與天主隔離的障礙取消,人重新與天主和好(瑪 6:12, 14, 15; 9:2; 12:31; 等谷 3:29; 路 3:3; 24:27; 宗 2:38)。《新約》時代的人類猶如《舊約》時代,感覺自己在天主前是罪人,有與天主和好的必要(瑪 5:48; 若一 1:9),且相信必能獲得天主的寬恕。
洗者若 翰宣講的中心思想,就是勸人接受痛悔的洗禮,為獲得罪之赦(谷 1:4等)。耶穌開始傳教時,也是勸人悔改作補贖,因為天國來近了。為進入天國,「罪之赦」是不可或缺的條件(瑪 1:21; 9:13; 路 4:9; 見 依 40:2; 若 1:29; 15:3)。但是,耶穌卻強調:赦免人的罪過是天主聖父的特權(瑪 6:14, 15; 谷 11:25, 26),他代替罪人向天主聖父祈求罪之赦免(路 23:24)。聖保祿亦清楚的指明,赦免人的罪過,祇是天主的作為(羅 3:23-26; 4:6-8; 格後 5:19; 迦 1:4; 哥 2:13),是出 於天主豐富的仁慈(羅 8:32; 弗 1:7; 哥 2:13; 3:13)。耶穌自己也有赦罪的權柄,這由他所顯的聖跡可以證明(路 7:48; 若 1:29; 瑪 9:6)。並且初期的教會,也特別強調了這一點(宗 5:31; 10:43; 13:38);在基督內或因基督的名我們獲得了罪赦(弗 1:7; 4:32; 哥 1:14; 若一 2:12),藉著基督向人類宣佈罪赦(宗 13:38)。這是他十字架上聖死的效果(瑪 26:28; 羅 3:23-26),是他傾流聖血所造成的(希 9:22),是他的贖罪祭獻所獲得的(希 9:14)。耶穌卻也將這赦罪的權柄交給了宗徒們(瑪 16:19; 18:18; 路 24:47; 若 20; 21; 見谷 3:14; 若 17:18)。但是既然宗 徒們並沒有獲得透徹人心靈的特恩,所以他們應以審判的方式來實行這種權柄(若 20:23),亦即是說痛悔己罪的人有告明罪過的必要。可是人若 犯了相反聖神的罪,按耶穌的話,卻永遠不能獲得赦免(瑪 12:31, 32; 谷 3:28-30),其實這並不是說天主不能或不願意赦免這種罪過,而是說犯這種罪的人,將心硬如鐵,障礙重重,使天主的聖寵不能在他身上發生效果,而他痛悔己罪,獲得赦免。
為獲得罪赦不可或缺的條件有:痛悔及承認己罪(瑪 3:2, 6; 谷 1:5; 若一 1:9),相信基督的《福音》(谷 1:5; 若 9:35-41; 宗 8:37, 38; 羅 3:21-31),寬恕得罪自己的人(瑪 6:12, 14);不然,就是向天主供奉祭獻,也將不被上主所悅納(瑪 5:23),因為天主在基督內寬恕了我們(弗 4:32),我們自當寬恕他人,並且要時常,甚至無數次寬恕他人(哥 3:5; 瑪 18:22);其次應對天主有依 恃及愛慕之心(路 7:47; 希 4:16; 若一 3:20)。弟兄們出 於信德 的代禱,也能使人獲得罪赦(雅 5:14-16)。
聖保祿及若 望雖然也提到罪之赦,以使信友有犯罪的可能(格前 7:2; 得前 4:3-6; 若一 2:1; 5:16),但是,其出 發點與《聖經》其他部份略有出 入,蓋他們強調信友已是聖者的國民 (弗 2:19),已佔有任何人所不能搶奪去的永生(若 3:18; 5:24; 8:12; 若一 3:6-9; 5:18, 19)。故此,他們更強調信友們的新生、新人及在基督內的生活,以及信友獲得更豐富的生命(若 20:31),而善度遠離罪惡的聖善生活(得前 4:3, 4; 弗 4:14-24)。
見2082罪、1926痛悔、2601贖罪[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