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報應 [賞罰](Retribution, Retributio)天主是賞善罰惡的天主,這個觀念在《聖經》上是屢見不鮮的,但是這種觀念卻並不意味著善人在天主面前有權利索取賞報,因為天主不是與人處於同等的地位,更不是善人的欠債者(路 17:10; 18:9-14);天主之所以懲罰惡人是由於他的公義,他賞報善人卻完全出於他的仁慈及愛情,他是萬物的掌管者,他的決斷是不可測量的(依 46:8-13; 羅 11:33-34)。
一、《舊約》中的報應:
凡是遵守天主誡命的人,將受賞報(出 20:5; 申 5:10),違反命令的人卻要受懲罰(出 34:7; 戶 14:18),這是《舊約》關於報應的中心思想,為了更易明瞭起見,我們按照《聖經》的指示,將它分成個人的報應及團體的報應來講:
1、個人的報應:
亞當、厄娃(創 3:16-19)、加音(創 4:11-12)、阿彼默肋客(民 9:56)、約阿士(編下 24:24)等,因罪而受罰,以及多俾亞的受賞(多 14:1-4),都在證明天主是向每一個人來追究責任的,智慧書上的許多勸諭也清楚地指明了這一點(詠 1; 32:10; 62:12; 94; 箴 24:12; 德 16:1-23; 訓 3:17; 11:9; 12:14; 智 1:7-11; 耶 32:19)。
但是在《舊約》中,善人所等待的賞報,大都是現世的報酬,物質的賜予,諸如財富及榮耀(箴 3:16; 8:18-19; 10:22; 13:22; 22:4; 詠 112:3, 10),財富及豐收(箴 3:10; 13:25),子女眾多及家庭幸福(詠 128篇),佔有土地(詠 37:18),家族的盛衍(詠 37:18),產業的保存(箴 4:22),身體的健康(箴 4:22),特別是生命的長壽(箴 3:2; 4:10; 9:11; 10:27; 16:31; 約 5:26; 詠 34:13; 91:16; 德 1:12, 20; 3:6)。惡人卻要全家喪亡(詠 37:19-22, 34, 38; 112:10),其本人將受疾病痛苦的折磨,而短命早死(創 19:26; 戶12:10; 編下 26:16-20; 21:15-18; 撒上 4:18; 撒下 6:6-7; 詠 1:4-6; 55:24; 約 15:32; 22:16; 15:20; 箴 10:27; 22:23)。除上述的物質賞報之外,《聖經》上也提到精神的福樂,諸如友誼、愛情、愉快的心情以及天主特別的保護和照顧等(箴 3:23, 26, 33, 34; 10:29; 11:8; 12:2, 22; 15:8, 29; 16:17; 詠 84:12, 13; 91:14-16; 146:8 等)
2、團體的報應:
希伯來民族是一個團體觀念很強的民族,因此有時個人的過犯殃及全體百姓(見《戶》16:20-22; 撒下 24:16:17; 蘇 7),這種個人犯罪全體受罰的觀念是與盟約有密切關係的,天主是至聖的,因此,全體百姓因著盟約也是天主的聖民,於是聖民中的一人犯罪,乃將罪惡歸咎於全民族,父親犯罪,殃及子孫,甚至至第三代第四代(出 34:7; 戶 14:18):厄里的全家被棄(撒上 3:11-14),達味的罪過連累家族(撒下 12:10-14)及無辜的百姓(撒下 24:15),雅洛貝罕及巴厄沙的家族所受的禍患(列上 14:10, 11; 16:3),就是這種例子。但事實上,上述的說法,主要是在強調罪過的重大惡極,子女家族所受的遺禍,主要是在於懲罰的自然結果,比如財產的喪失。這種觀念在充軍時代已使以民感到不稱心,而有這種諺語流傳於民間說:「祖先吃了酸葡萄,子孫的牙齒也要酸軟」(耶 31:29; 則 18:1-4)。當時的先知為矯正民間的這一說法,而謂正義的天主,將追究每人的過犯,而加以個別的懲罰(耶 31:30; 則 18)。
關於靈魂的不死不滅,以及來世的賞報,智慧篇講論得相當清楚,一來因為智慧篇是《舊約》最後的著作,二來似乎也受了希臘宗教思想的影響。《智》3:1-7 謂:「義人的靈魂在天主手裡,痛苦不能傷害他們。在愚人看來他們算是死了,認為他們去世是受了懲罰,離我們而去,彷彿是歸於泯滅;其實,他們是處於安寧中,雖然在人看來,他們是受了苦,其實,卻充滿著永生的希望。他們雖受了些許的痛苦,卻要蒙受絕大的恩惠,因為天主試驗了他們,發覺他們配作自己的人。他試煉了他們,好像爐中的黃金;悅納了他們,有如悅納全燔祭。他們蒙眷顧時,必要閃爍發光,有如禾間往來飛馳的火花」。基於這種新的思想,也就無怪乎智慧篇的作者,對於義人的早死,發出了新的解釋,它不再是天主的懲罰而是上主的恩惠,免得義人在世上受邪惡的沾污(智 4:13-15);在來世義人不祇要繼續生存,且要分享天國及天主的權威,來「審判萬國」(智 3:8-9);惡人在來世卻要受相稱的懲罰(智 3:10-11)。
二、在《新約》中:
《新約》對於報應存在的事實不但沒有否認,且更明確具體地將《舊約》上的報應觀念加以深度化,而形成大幅度的進展。首先《新約》上多次清楚地指明了報應的存在,比如「塔冷通」的比喻(瑪 25:14-30; 路 19:11-27),僱工的比喻(瑪 20:1-16),僕人等待主人的比喻(瑪 24:46-51 等)。每人將要按照自己的功績獲得報賞(瑪 16:27; 羅 2:6; 格後 5:10; 默 20:12; 見《格前》1:8; 格後 11:15; 弟後 2:14),就連隱密的功績,也將獲得天主的報答(瑪 6:4, 6, 18; 羅 2:16)。
在《新約》上幾時提到報應,大都是指人死後的報應,即耶穌再度來臨時的報應(見《瑪》6:4, 6, 18; 16:27; 20:1-16; 24:46-51 等;參見《格後》5:10; 《得後》1:7, 8; 《雅》5:9; 《伯前》4:13; 5:4; 《默》22:12 等),復活時的報應(路 14:4; 若 5:28-29),末日的報應(若 12:47-50; 伯前 1:4)。但是基於千百年來的傳統,在耶穌時代,仍有人確信報應是現世的,人之所以現世享福與否,完全基於人是否是一位忠誠守法的善人(見《路》16:4-15; 《若》9:2)。耶穌對這種信念雖然加以改正(見《路》16:19-31; 若 9:3),但他並沒有完全否認現世的賞報(見《瑪》10:30-31 等;參見《格前》11:30)。
賞善罰惡的權柄,普通是操在耶穌基督的手中,但有時也歸於聖父(瑪 6:4, 6, 18)或天主(羅 2:6),報應的大小則基於對耶穌信德的強弱(見《若》12:47-50; 得後 1:7-8; 伯前 1:5),或基於自己的善工(見《瑪》25:31-46; 若 5:29; 羅 2:7-11)。
表示善報及惡報的方式,在對觀《福音》及若,保祿的書信上略有出入,顯明後者對於報應的道理有了顯著的進展。在對觀《福音》上,善人的報應在於「進去共赴婚宴」(瑪 25:10),「進入上主的福樂」(瑪 25:21-23),「管理主人的財產」(瑪 24:47; 路 12:44; 19:17, 19),「在天主的國裡坐席」(路 13:29; 見《瑪》8:11),「承受國度」(瑪 25:34),「進入天主的國」(谷 9:47);更謂善人「在天上的賞報是豐厚的」(瑪 5:12),他們在天上積蓄了自己的財產(瑪 6:20; 19:21; 路 12:33),天上的賞報被稱為生命或永遠的生命(瑪 7:14; 18:8; 19:16-29; 谷 9:43-45; 10:17; 路 10:25; 18:18, 30)。這一切表示善報的說法,雖也屢見於若及《保祿書信》上,但它們更強調這種賞報在現世為教友們業已開始,它將繼續延展,直至末世,而獲得圓滿及永遠的賞報。善人在末世的賞報將是榮耀、光輝及不再死亡(羅 2:6),是平安(羅 2:10),是歡欣喜樂(伯前 4:13),是進入上主永遠的王國(伯後 1:11),是純潔、不朽不壞的產業(伯前 1:4),是永遠的居所(格後 5:1),與基督同坐(弗 2:6; 默 3:21),或立於羔羊的寶座之前(默 7:9等)。
至於惡人的報應則與前者迥然不同,它是被拒於婚宴大廳之外(瑪 25:12),天國之外(路 13:28),被拋於外面的黑暗中(瑪 8:12; 22:12; 25:30),受拷打之苦(路 12:47),被拋在火窯裡(瑪 13:42, 50)或永火之中(瑪 18:9; 23:23; 谷 9:43, 45, 47),它的火不會熄滅(谷 9:43),是給魔鬼和他們的使者所準備的烈火(瑪 25:41)。若望及保祿稱惡人的報應為「死亡」或「永死」(若 5:24; 8:51; 羅 1:32; 6:21-23; 默 2:11; 20:6, 14; 21:8);這個死亡,猶如善人的生命,已自現世開始,繼續至末世,而至永遠。惡報亦被稱為「喪亡」(瑪 7:13; 斐 1:28; 3:19; 弟前 6:9; 希 10:39; 伯後 2:1, 3; 3:7, 16)、「滅亡」(得前 5:3; 弟前 6:9; 弟後 1:9)或「敗壞」(迦 6:8; 弟前 6:9)。惡人將不得繼承天國的產業(格前 6:9)。
見0191天國、0471地獄、0659希望、望德、2320審判、0425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