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煉獄(Purgatory, Purgatorium)
在教會的神學上,煉獄是有小罪的,或有罪罰的善人在死後暫時作補贖洗淨自己靈魂的地方,然後才可進入天國,瞻仰天主的聖容。《聖經》上雖然沒有清楚地提到「煉獄」,但是它的觀念在《舊約》時代已有了。- 《舊約》首先強調每個人對自己的罪惡應負責,在獲得罪赦之後,還應作補贖(智 10:1-5; 戶 20:12; 撒下 12:13, 14)。但是《聖經》上對煉獄存在的典型的記述,見於 加下 12:38-45。它清楚指出,人死後仍有煉淨靈魂的可能性,世上仍活著的人可以幫助去世的人。當時瑪加伯猶大在戰勝哥爾基雅之後,在自己陣亡的士兵身上,發現一些偶像的符錄,這是為法律所絕對禁止的,於是大家「同心哀求使所犯罪惡,得以完全赦免」(加下 12:42),並捐獻金錢送往耶京,為這些陣亡的士兵獻祭,以補償罪惡。很明顯的,這些罪惡並不是大罪或死罪,因為《聖經》上說他們是「善終的人」(加下 12:45)。他們的祈禱和獻祭可使這些士兵獲得罪赦(加下 12:45),來自復活並獲得償報,因為他們為上主戰鬥而死。但不可或缺的條件是,他們應先得罪之赦。這段《聖經》的確強有力地暗示了煉獄的存在,作者並指出猶大的這種信念,是全體士兵及耶京的司祭所贊同的,因此,很可能這種信念早已存在於以民的心目中。當然它與來生的信念是有密切關係的(見 智 1:2)。
- 《新約》雖然沒有這端道理的直接教訓,但有些《聖經》記載很能與 加下 12:38-45 先後相映。瑪 12:32 指出人死後仍有獲得罪之赦的可能,但在此節的「《對觀福音》」上,即 谷 3:29 卻指出人死後是不能獲得罪之赦的。瑪 5:26; 路 12:59 謂非等人還了一切債務,絕不能從那裡(獄裡)出來。路 12:48 更將刑罰分成不同的等級,可能在暗示所指並非是地獄的永罰。
聖保祿在 格前 3:10-15 論及傳道員將來在上主審判的日子,要經過火的考驗,經得考驗的就可獲得永生的救援。這裡雖然並沒有指出火的性質,及考驗的地方,但無疑地是在強調這個火有潔淨人靈的能力,補償傳道員在工作上可能犯的些小過錯。在教父中敖黎革乃是第一人利用了這段《聖經》來證明煉獄的存在。
既然在世界末日的審判時,將只有兩種可能性,即是天上的福樂或地獄的永苦,那麼按理為那些既不能升天又不應下地獄的人,有一個淨化自己的地方——煉獄(見 默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