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教會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可反白選取後按:聖,典,谷,參
聖經辭典
教會(Church, Ecclesia)
一、語源
「教會」,英文作 Church,是來自晚期希臘文 Kyriakon ,意謂「上主的殿宇」;拉丁文作 Ecclesia 是希臘文的直接音譯。希臘文 Ekklesia 出自動詞 Ekkalein ,含有召集人民,邀請人赴會之意。在希臘文內,此字常指人民的集會,或市民的聚會,從不指社團,或帶有什麼宗教的意義;但在《新約》內,此字除一二處指平常的集會外( 宗 19:32, 39, 40),大抵常指宗教的集團,或宗教的集會;為此,以「教會」二字來譯 Ecclesia,頗為恰當。《新約》內以教會指全世界教會,如 瑪 16:18, 18:17; 格 10:32; 迦 1:13; 弗 1:22-23; 斐 3:6; 哥 1:17, 24 等處;指地方教會,如( 格前 1:1; 迦 1:2; 羅 16:1, 4);指家庭內的教會,如 羅 16:5; 格前 16:19; 哥 4:15; 費 2; 指為舉行敬禮或講道的集會,如 格前 11:18; 14:19, 28, 33-36 。
《新約》使用此字表示教會,是來自《七十賢士譯本》。《七十賢士譯本》常以此字翻譯希伯來文 Qahal(集會、集團);但有時也用 Synagoge 翻譯此字,不過平常多用 Synagoge 翻譯希伯來文 hedah,此字亦含有集會之意。這兩字在希伯來文內,常指宗教集團或集會,所以《七十賢士譯本》用以譯這兩字的 Ekklesia 和 Synagoge,也就另具一番新意,宗教的意義。自《新約》採用此二字後,此二字就專指教會集團。散居在外受過希臘文化教育的猶太人,既以 Synagoge 來表示自己的集團,所以初興的基督徒就以 Ekklesia 來指稱自己的教會,只有以猶太信友為主要讀者的雅各伯書內,一次用了 Synagoge 來指稱基督徒集團(2:2)。在《新約》內,用 Synagoge 指猶太人集會的會堂,但從未用 Ecclesia 指教堂。在我國因有不同的譯名,故不易相混,但在外國文字內,常以此字指教會,亦指教堂;這或許是因為《新約》將教會比做一座建築所致(若 2:19-21; 弗 19-22; 格前 3:9-17; 伯前 2:4-5)。
二、名稱
《舊約》教會和《新約》教會,都是天主召集來恭敬自己的社會集團,為此,《舊約》用以指稱《舊約》教會的名稱,都可以用來指稱《新約》教會,而且意義更為確切,因為《舊約》是為《新約》而設立的,《舊約》所有的都是《新約》的預像( 格前 10:11; 羅 15:4)。此外,《新約》奉耶穌為主(若 20:28; 宗 2:36; 羅 10:9; 斐 2:10-11),凡《舊約》歸於天主的,《新約》亦以之歸於基督;所以「天主的教會」( 格前 10:32; 迦 1:13)。亦稱之為「基督的教會」( 羅 16:16; 迦 1: 22)。在《新約》內教會的名稱繁多,大抵不外:「天主的百姓」( 路 1:17; 宗 15:14; 出 24:3-8; 詠 72:2),「特選的民族」( 伯前 2:9-10; 羅 8:31-34; 出 19:5, 6; 依 43:20-21),「曠野中的會眾」,因為教會在世,有如以民之在曠野( 宗 7:38; 希 11:13; 申 4:10),「天主的以色列」( 迦 3:29; 6:16; 羅 9:6-8; 出 4:22-23; 申 27:9),「蒙召為聖徒的集團」( 羅 1:7; 格前 1:2; 申 14:2; 肋 19:2; 耶 2:3),「得救人的集團」,「以色列的遺民」( 宗 2:47; 羅 9:27-29; 依 4:2-3),「基督的淨配」( 瑪 9:15; 若 3:29; 弗 5:25-27; 依 1:21; 耶 2; 則 16:23; 歐 1-3),「基督的葡萄園」( 瑪 21:28-41; 若 15:1-8; 依 5:1-7; 27:2-5; 耶 2:21; 詠 80:9-19),「基督的羊群」( 路 15:4-7; 若 10; 耶 23:1-6; 則 34; 匝 11:4-17),「《新約》的選民」( 希 9:11-28; 10:11-18; 耶 31),「在基督內的新受造物」( 格前 15:20-23, 45-49; 格後 5:17-21; 迦 6:15-16; 申 32:18; 依 1:2),「在世的天國」( 瑪 16:18-19; 路 12:32; 默 5:9-10; 得前 2:11-12; 出19:5-6; 詠 114:2)。參見 六、教會性質條。
三、建立
教會是天主父派遣他的聖子來世建立的,是聖子奉父命來世完成的工程(若 9:4; 17:4),就如天主藉梅瑟建立了《舊約》教會,同樣天主藉他親生的聖子建立了《新約》教會(若 1:16-17)。天主藉梅瑟與以民立盟,殺牲灑血為誓,使以民成為天主的百姓,期待天主預許的實現。時期一滿,天主派遣他的聖子來世,出生於女人,自作犧牲為贖價,流盡己血重建《新約》,使全人類成了天主的子女,獲得了罪赦,在世建立了天國—教會( 希 8-10; 迦 4:3-5; 瑪 26:28; 路 22:20; 哥 1:13-14; 迦 4:24-31)。天主藉聖子在世建立了教會,實踐了他對人類的恩許(創 3:15; 12:3)和與以民結立的盟約(創 15:18; 17:7-8; 申 4:9-14),完成了他造世贖世的計劃( 弗 1)。
天主藉梅瑟在曷勒布山頒布了法律,訂立了盟約(申 5:1-5; 拉 3:22),天主聖子在加里肋亞湖邊的一座山上,宣布了《新約》的法律,教會的大憲章,天國的《福音》( 瑪 5-7)。梅瑟宣布的是天主的話,隔著雲霧與天主交談,是天主的僕人(出 24:12-18);基督不然,他是天主聖言,在起初就與天主同在,自身為天主,在父懷裡的獨生者,天主聖子(若 1:1-2, 18; 8:35-37)。他來世是為給人講述他的父,使人認識他的父,明瞭他的父對世人懷的心願,使人見了他就如見了他的父(若 6: 39; 8:19; 14:6-7; 瑪 11:25-27; 18:14)。他不尋求自己的光榮,只尋求承行父的旨意(若 8:50, 54, 55):講論的是父要他講論的話(若 7:17-18; 12:49-50),作的是他父要他作的事(若 5:19-20; 8:28-29),好叫世人相信他如同相信他的父(若 12:44-45; 13:20; 瑪 10:41),尊敬他如同尊敬他的父(若 5:23),因為他原是出自父,與父原是一體( 瑪 3:17; 若 10:30, 36-38)。他在這一信仰上建立了他的教會( 瑪 16:16-19);行奇蹟驅魔,復活死人,也是為要求世人對他表示這一信仰(谷 1:34, 39; 路 5:17-26; 7:11-17; 若 5; 6; 9; 11);最後為證實這一信仰,拿出自身來作證:死後第三日復活( 瑪 12:38-40; 16:1-4, 21; 若 2:18-22)。這都是父要他作的工作(若 5:36; 10:25),是父對他所言所行加蓋的印證(若 6:27)。他在這一信仰上建立了教會,是要教會直到末日在世給這一信仰作證(若 15:27; 20:30-31; 21:24-25; 宗 1:8; 2:14-36; 3:12-26; 4:8-12)。
四、組織
社團的建立如沒有組織,即不成為社團。教會既是基督建立的,也即是基督所組織的,他在世一開始傳教就召收門徒(若 1:35-51);繼續傳教就繼續召收門徒( 瑪 4:18-22; 9:9-17)。門徒分兩等:普通門徒( 瑪 8:21-22; 路 6:17-18; 9:57-62; 若 6:60-66)和特殊門徒。普通門徒究有多少,《聖經》上沒有確實的記載,只知他曾一次派出了七十二位門徒出外傳教( 路 10:1-12),但決不只七十二人( 路 6:17),至少有一百多人( 宗 1:15),或數百人( 格前 15:6);但特殊的門徒卻只有十二人。這十二人是由普通門徒中挑選出來的,負有特殊使命,故稱之為「使徒」( 路 6:13 Apostolos)。這十二人實是他所創立的「新以色列民族」的十二 宗 祖,故又稱之為「宗徒」( 路 22:30; 瑪 19:27-28),以這十二人為基礎,建立了他的教會( 弗 2:20; 默 21:14)。這十二人常緊隨耶穌不離,在他左右私下接受他特殊的訓練(谷 4:10-20; 7:14-23)。耶穌又派他們出外傳教,賜給他們驅魔治病的能力(谷 6:6-12; 路 9:1-6)。在受難前夕,賜給了他們獻祭的權柄(谷 14:17; 路 22:14-20),在復活當天晚上,授給了他們赦罪的權柄(若 20:19-25),在離世升天前,當面交給了他們訓誨萬民,施洗傳道授業的權柄( 瑪 28:16-20; 路 24:44-53)。這十二人實是父由世界特選出來交給他的人,為在世繼承他的事業,為此,他為他們特別舉行了祈禱,祝聖,即犧牲了自己,好叫他們實實在在是祝聖的人,為主為人自甘犧牲(若 6:70-71; 15:16, 19 17:6-19; 路 6:12-13)。
這十二人中,又有三人特殊小組,是耶穌由這十二人中,特選出來與自己形影不離的親信心腹(谷1:29; 5:37; 9:2; 13:3; 14:33),沒有什麼話不對他們說,也沒有什麼事不叫他們知道( 路 22:7-13; 若 13:21-26)。其中二人:長雅各伯和自名為耶穌愛徒的若望,原是兩兄弟;第三人便是西滿伯多祿。至於西滿伯多祿,更為奇特。耶穌一收他為徒,就給他改名叫「伯多祿」—磐石(若 1:40, 42),日後也乘機說出了他所以給他改名的原故,是因為他要在這一塊磐石上建立他的教會,地獄之門—權勢,不能摧毀戰勝這塊磐石,因為他是建立在信仰主為活天主子的信仰上的( 瑪 16:18-19)。其餘十一人雖同樣享有束縛和釋放的權柄( 瑪 18:18),但天國的鑰匙卻只交在他的手中,他享有其他十一人所未享有的特殊束縛和釋放的權柄,是十二人中的首領,代表耶穌行事,牧放他在世的羊群( 路 12:32; 若 10:1-18; 21:15-17)。為此,我們可以明瞭,何以在耶穌生前和死後,常是伯多祿一馬當先,代表宗徒發言行事( 瑪 16:16; 17:4; 18:21; 26:33, 35; 宗 1:15; 2:14; 3:6, 12等處)。為此,在伯多祿殉道後,元首職權屬於繼承伯多祿位的人,而不屬於尚在世的宗徒若望。就因為伯多祿身居要職,責任重大,所以耶穌對他的過失也絕不輕易放過,逢事必加嚴責( 瑪 16:21-23);知他富於血質,過於自信,難免不失足( 瑪 26:33-35),故特為他祈禱,叫他失足後不致喪失信德,堪作支撐教會的磐石( 路 22:31-32)。所以耶穌在世不但建立了教會,而且在世也組織了他的教會;他自己為主(若 13:12-17),他以下是伯多祿,宗徒的首領;伯多祿以下是其餘十一位宗徒;宗徒以下是門徒,門徒以下是信徒。主在世時完成了父委托他,要他在世完成的工作(若 17:4)。
耶穌復活後四十日內,常顯現給宗徒,與他們討論天國的事( 宗 1:3);離世升天後,依他所許派遣聖神降來(若 14:16-17),繼續進行他的事業,在世正式公開成立他的教會( 宗 2:1-4),協助教會循序發展。宗徒在聖神啟迪引導下(若 16:13-15),執行主委給他們的使命,與聖神一同為主作證(若 15:26; 16:11),向世界宣講得救的《福音》(谷 16:15; 弗 1:13),擴展天主的神國( 宗 8:12; 哥 4:11),組織教會的行政,委任教會的職員( 宗 6:1-6; 11:1-8; 13:2-5; 15:28, 29; 20:22-32; 格前 12:27-30),在各地設立管理教會的「監督」、「長老」和「執事」( 宗 14:23; 15:2; 20:17, 28; 斐 1:1),規定人選應有的資格( 弟前 3:1-13)和對人選應有的態度( 弟前 5:17-25; 參見 弟前 4:14-16; 伯前 5:2-4),任命地方「監督」,依照規定在各地設立「長老」(鐸 1:5-9),自始以伯多祿為元首(若 21:15-17; 宗 1:13, 15; 12:3-17; 迦 1:18)。伯多祿於公元六七年為主殉道後,其職位與職權由其繼位人, 羅 馬主教繼承,統治天下教會。
這一由主耶穌奠定的組織,在宗徒時代尚未成定型,到了宗徒教父時代,即一世紀末,二世紀初,就已成定型,與今日所有的教會聖統制度大抵相同,只不過因人數增多,範圍擴大,對於權限的規定和限制,較為周密詳盡而已。這是每一組織在世隨時代發展的必然現象;教會自然也不例外。
五、權力
有什麼使命,就有什麼權力,權力是藉以執行使命的力量;一切使命出於上主,所以一切權力也是來自上主(若 19:10-11; 羅 13:1-7)。主耶穌來世既為行父委給他的使命,就有父委給他執行使命的權力。父是生命之源,同樣使他也成了生命之源,使凡相信他的,有權利成為天主的子女( 若 1:4, 12; 5:26)。他來原不是要審判世界,而是要救贖世界(若 3:17; 8:15; 12:47);但父不審判任何人,卻將審判全交給了子,因為他是人子,住在人間(若 1:14; 5:22, 27);他的在世的言行,就是對人的審判(若 3:18-19; 12:47-50)。他來全是為人,一點也不為己;自作祭司,自作犧牲;獻出自己的一切,甚至自己的生命,作贖世的代價,使人獲得罪赦而超生( 瑪 20:28; 26:28; 格前 5:6-8; 希 10:4-10, 14; 參見 羅 5)。總之,父派他來世的使命,誠如聖保祿所說,是要他作人類的智慧、正義、聖化和救贖( 格前 1:30),好使天上和地上的一切總歸於基督,藉基督歸於父( 弗 1:8-21; 格前 15:22-28)。
他建立了教會,是要教會作他的「化身」( 弗 1:22-23; 5:23; 哥 1:18, 24),在世繼續執行他負的使命,使世人獲得智慧、正義、聖化和救贖。為執行這一使命,他將父賜給他的權力全賜給了教會( 瑪 28:18-20; 若 20:21),要教會在世教導人( 宗 5:42; 18:9-11; 哥 1:24-29),使人認識真理( 弟前 2:4-7),使人知過悔改( 宗 2:38; 5:29-32; 26:20),獲得罪赦( 宗 10:42-43; 13:38; 哥 1:6-14),使人獲得牧養,不再如無牧的羊( 宗 16:4-5; 弟前 1:3-4; 4:11-12; 弟後 4:1-5; 伯前 5:1-4)。為此,教會享有治理權,治理天下信眾( 宗 15; 格前 11:34);享有訓誨權:訓誨信眾所當戒,當行,當信的事( 格前 15:1-11; 迦 1:8-10; 得後 2:13-17; 弟前 1:3-4; 3:14-15; 6:20-21);享有司法裁判權:審判、處罰、赦免信眾的罪過( 格前 5:1-5; 6:1-8);享有行祭權:舉行祭祀,施行聖事,分施神恩寵惠( 格前 4:1-2; 11:23-27; 弗 3:8-13; 希 9:24, 28)。這些權力,直接由主耶穌而來( 瑪 28:18; 若 20:21; 參見格後 5:18-20; 10:8-11),並不出於任何人或任何組織;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擅自干預,阻礙教會執行其使命,行使其權力( 宗 4:19-20; 5:29-32; 弟後 2:8-10; 斐 1:19-21)。
至於信眾,信眾應服從教會( 格前 4:21; 格後 10; 13:1-10; 希 13:17),應依照教會宣讀的《福音》聖訓生活( 斐 1:21; 哥 3:1-4),應使自己的一生成為一祭獻( 羅 12:1-2; 伯前 2:4, 5, 9),因為信徒相信主,就應為主犧牲( 羅 8; 14:8; 迦 2:20; 5:24; 格後 5:15; 斐 1:27-30; 3:8-14; 哥 1:24; 伯前 2:21; 4:1-2):這樣才能與主同生同死,共辱共榮( 羅 6:3-11; 8:17)。
六、性質
如要明白教會的性質,就要明白教會是什麼。教會是什麼?實在不易界說,不但因為教會是屬神的組織(若 18:36),而且因為教會的本質實在很複雜。今就教會對天主,對世界,對世人的關係,來概括論述教會的性質。
(1) 教會與天主父的關係:
教會是他的百姓( 路 1:17; 宗 15:14-18; 伯前 2:9-10; 參見出 19:5-6; 申 26:17-19),是他的王國( 瑪 25:34; 路 17:21; 格前 15:24; 弗 5:5; 得前 2:11-12),是他的京城( 瑪 5:35; 迦 4:26; 默 21:2-4),是他的田園( 瑪 13:24; 格 3:6-9; 參見 依 62:4-5; 則 36:34-35; 歌 4:126:2-3),是他的殿宇( 格前 3:10-17; 格後 6:16),是他的葡萄園(若 15:1-8; 瑪 15:13; 20:1-16; 21:33-46; 參見 依 5:1-2; 歌 2:15; 7:13; 詠 80:9-19),是他的羊群(若 10:29; 參見耶 23:1-4; 則 34; 米 2:12-13)。
(2) 教會與天主子的關係:
教會是他的百姓( 宗 15:14; 18:10; 20:28; 羅 9:23-24),是他的王國( 瑪 13:41-43; 16:28; 20:21; 路 23:43; 若 18:36-37; 希 12:28; 默 1:5-6),是他的京城(默 21:2-14; 希 12:22-24),是他的田園(格 13:19),是他的殿宇( 格前 6:19; 格後6:16; 默 21:15-27),是他的建築( 弗 2:20-22; 伯前 2:4-5),是他的家庭( 弗 2:19; 弟前 3:14-15),是他的葡萄園( 瑪 20:1-16; 若 15:1-8),是他的羊群( 瑪 26:31; 若 10:1-16, 25-28; 宗 20:28),是他的童貞淨配( 瑪 9:15; 22:2, 12; 25:1-13; 若 3:28-29; 默 19:6-9; 格後 11:2; 弗 5:21-27),是他的家庭( 瑪 12:49-50; 弗 2:19; 希 3:4-6),是他的妙身( 瑪 18:5; 25:35, 36, 40, 45; 路 10:17; 宗 9:5; 格前 12:12-27; 弗 1:22-23; 4:10-16; 哥 2:19),是他的新創造物( 羅 6:4; 迦 6:15; 格後 5:17; 弗 2:10, 15; 哥 1:15-20; 3:10),是他的圓滿( 弗 1:22-23; 4:12-13; 哥 2:9-10)。
(3) 教會與天主聖神的關係:
聖神形成了教會的頭—基督,和教會的肢體—信徒( 瑪 1:18, 20; 路 1:35; 哥 1:18; 宗 1:4-8; 2:37-41; 若 3:3-8; 弗 2:13-19; 4:1-16),受命於天主聖父和天主聖子( 若 14:15-17, 25, 26; 16:5-15),降來人世,繼承天主子的遺業,在世正式成立了教會( 若 14:16; 宗 2:1-4, 17),赦免人罪,使人重生( 若 3:5-8; 20:21-23; 羅 8:16; 15:16; 格前 6:11),生活在教會內,引導教會認識一切真理( 若 14:16, 17, 25, 26; 羅 5:5),伴隨教會為主作證( 若 15:26-27; 16:7-15),使教會成為支撐真理的基礎和柱石( 弟前 3:15),在教會內工作( 瑪 10:19-20; 宗 2:4; 4:8; 6:10; 9:17; 13:2; 15:28; 20:22-24; 21:4; 格前 12:4-11),指導治理教會( 宗 5:3; 13:1-4; 15:28; 16:6-10; 20:28),教導教會祈禱( 羅 8:26-27; 弗 6:18; 猶20),舉行祭祀( 羅 15:16; 希 9:13-14),施行聖事( 格前 12:13; 格後1:22; 弗 1:13-14; 羅 6:3-10; 8:11-17),使教會以心神在真理內朝拜父( 若 4:23-24),使教會合而為一( 若 17:20-26; 格前 6:17; 12:13; 弗 2:16, 18; 4:4),富有傳教為主作證的精神( 斐 1:19; 弟後1:7-8; 宗 1:8-9),享有永生復活的希望 ( 羅 8:11; 15:13; 格後1:22; 5:5; 弗 4:4, 30; 迦 5:5)。
(4) 教會與世界的關係:
教會存於世界,卻不屬於世界( 若 18:36-37),為此,世界要惱恨教會( 瑪 10:22; 24:9; 若 15:18-21; 16:14-16),卻不能戰勝教會( 瑪 16:18; 若 14:30-31; 16:33; 若一 5:4-5)。教會要永存於世( 瑪 28:20; 若 14:18-19),作支撐真理的柱石( 弟前 2:7; 3:15),照世的真光( 瑪 5:14-16; 宗 13:46-47),防腐的鹹鹽( 瑪 5:13),發酵的酵母( 瑪 13:33)。
(5) 教會與世人的關係:
教會是世人的母親:生養教育人靈( 迦 4:26-31; 默12:1; 19:7-8; 21:2-3);使世人成為基督妙身的肢體:同氣相連,互為手足( 羅 12:4-5; 格前 12:12-27; 弗 4:25);使人類成為一大家庭( 瑪 12:49-50; 弗 2:19; 希 3:1-6)。
由以上所述種種關係,可以知道教會具有什麼性質,是什麼。教會,真可說,包 羅 天主聖三對外所有的作為。天主藉教會表現他的真實和神聖,人類由教會認識他的慈愛和智慧。教會是天主聖三與世人相處的園地、家庭和天國。
七、特徵
特徵即是一事一物突出獨具的性質。教會獨具的性質,普通說來凡四,即至一、至聖、至公和導源於宗徒。
(1) 至一
至一即謂教會只有一個,決沒有第二個,就如人身只有一頭一身( 羅 12:5; 格前 10:17; 12:12-27; 弗 1:23; 4:4-16; 哥 1:18; 2:18-19)。天主只有一個( 格前 8:4-6; 弟前 1:17),在天主與人間作中保的也只有一位,在世代天主護慰人的聖神也只有一位( 若 10:32-39; 14:15-17; 弗 4:1-6; 弟前 2:1-7; 希 8:6; 9:15; 12:24),所以一體三位的天主建立的教會,也只有一個。為羊犧牲自己的性命,使羊獲得永生的善牧只有一位,使羊確保自己的永生的羊棧,也只有一個( 若 10:7-18, 24-30; 格前 1:12-17)。天主結合的人,不可分離( 瑪 19:6; 若 11:45-52; 弗 5:22-32),所以教會的分裂是出於人的邪惡;為此,主在受難前夕,祈求父保護他的教會脫免邪惡( 若 17:15),常存在他內,合而為一,就如父存在他內,他存在父內一樣( 若 17:11, 20-23; 格前 3:21-23)。
(2) 至聖
至聖即教會具有聖化人的能力,能使人成聖,生活於正義( 若 10:9; 15:6; 羅 1:7; 5:1-11; 15:15-16; 格前 1:2; 6:11; 格後5:17-19; 宗 2:38; 5:31-32)。信徒是聖潔的( 羅 8:26-30; 弗 1; 3:14; 哥 3:12-17; 伯前 2:9),應度聖潔的生活( 羅 6:3-10, 17-23; 得前 4:1-8; 希 12:1-4; 伯前 1:2);如不幸犯了罪,可以痛悔求赦( 路 5:30-32; 7:47-48; 15:7; 伯後 3:9),有基督的血可以洗淨自己的罪( 弗 1:7; 若一 7-10; 2:1, 2; 5:16-17);勵行愛德,恕仇憐貧,以贖自己的罪( 瑪 6:14-15; 18:21-35; 哥 3:13-14; 羅 13:8-10; 伯前 4:8)。教會是至聖的,但奉召加入的卻是罪人( 瑪 9:11-13; 路 15:1-10; 弟前 1:15; 若一 3:3-9);教會是至聖的,但教會內仍能有罪人( 格前 15:34; 弟前 5:20; 若一 2:1);但罪人如不悔改,就自絕於教會,而甘作罪惡和邪魔的奴隸(若 8:34; 若一 3:8; 羅 6:17-19; 伯後 2:19-22; 希 10:26-31)。
(3) 至公
至公即謂教會包括全人類,是天下全人類的教會,沒有國界和種族的分別,在基督內,全人類共成一個教會( 瑪 28:18-20; 谷 16:15-16; 若 12:32; 宗 2:21; 15:13-18; 羅 1:16-17; 3:20; 10:11-13; 迦 3:25-28; 弗 1:3-14)。
(4) 導源於宗徒
導源於宗徒,即謂教會的開創始祖是宗徒,因為他們是主耶穌基督揀選立定為開創自己教會的人( 路 6:12-16; 宗 1:1-3; 4:33; 迦 1:1, 2, 6-9; 格前 12:28; 弗 2:19-22; 3:4-6; 伯後 3:1-2; 猶17-19; 默21:14)。為此,凡其源不出於宗徒的教會,即不是基督的教會;基督的教會,是由宗徒一脈相傳下來的。
此外,尚有一點特性,亦可視為教會的特徵,即教會必常遭迫害( 瑪 5:10-12, 44-45; 10:24-28; 宗 28:22; 弟後3:12; 伯前 3:13-16),必不見容於世界( 瑪 10:22; 若 7:7; 15:18-27; 17:14-19; 若一 3:13),必與黑暗邪惡奮鬥到底( 弗 6:10-17; 格後6:3-10; 10:3-10; 弟後2:3-13; 伯前 5:8-11),直到主再來,征服世界( 格前 11:26; 15:20-28)。
八、憲章
《舊約》有《舊約》的法律,《新約》也有《新約》的法律( 希 8:6-13)。《舊約》是建立在《舊約》的法律上,《新約》也是建立在《新約》的法律上。《舊約》的法律是天主藉梅瑟在西乃山上頒布的(出19),《新約》的法律卻是天主派遣自己的兒子來世在熙雍山上立定的( 依 2:2-3; 若 1:17; 路 22:20; 24:45, 48);為此,《舊約》的法律稱為「梅瑟的法律」( 路 2:22; 若 7:23),《新約》的法律稱為「基督的法律」( 格前 9:21; 迦 6:2)。梅瑟的法律是屬肉的法律,不但不能使人戰勝肉慾,反而激起人的情慾,罪上加罪;基督的法律卻是屬神的法律,賜給人神力,戰勝情慾,以新心神事奉天主( 羅 7:8)。梅瑟插血為盟,頒定法律,用的是牛羊的血;基督締結《新約》,立定新法,用的卻是自己的血( 瑪 26:28; 格前 11:25)。牛羊的血自不能赦免人罪;基督、無罪羔羊的血卻能潔淨人心,使人獲得罪赦( 希 9:10);所以《新約》的法律是「得救的《福音》」( 宗 20:24; 羅 1:16; 弗 1:13; 哥 1:5-6),是「恩寵的法律」( 若 1:16; 羅 6:14; 弗 2:1-10),是「信德的法律」( 羅 3:27-31),藉宣講《福音》,使人信仰基督,由水和聖神重生( 若 3:5-6; 宗 2:38),獲得罪赦,成為天主的義子,而存在基督內,共享永生( 若 5:24; 6:40; 11:25-26; 羅 1:16-17; 4:13; 8:16-17; 10:5-13)。
這些甘願接收天主恩寵的邀請,而相信了主的人( 羅 8:28-30; 得後2:13-17),是父賜給主耶穌的人( 若 8:45-47; 17:6-8),由這些人組成了在世的天國,教會。有聖神與他們同在( 若 14:15-17),使他們深知自己是天主的子女,行動隨從聖神的指示和切望,生活於正義( 羅 8:1-17)。為此,教會子女的生活憲章,是生活在天主的愛—聖神內,以存在天主的愛內,明瞭天主是愛( 若一 4:16);事事緊隨聖神的引導,取法天父,做天主惟肖惟妙的子女,上愛天主如父,下愛世人如兄弟姊妹。天主的愛迫使我們愛他,也迫使我們愛人,彼此相愛( 若 3:16; 若一 4:10-16, 19-21; 羅 8:32; 格後5:14-15)。
為此,主耶穌在要自作犧牲,流血締結《新約》的前夕,莊嚴啟示天主聖三道理以後,頒布了他的誡命,他的新誡命,為《新約》標誌的新法律,彼此相愛的新誡命( 若 13:34-35)。他命令人彼此相愛應如同他愛了世人( 若 15:12-17)。他愛人是以父愛他的愛和愛世人的愛為準則;因此,人應存在他內彼此相愛,才能如同他一樣愛人,如同他一樣愛父( 若 15:8-9; 若一 3-5);所以,《新約》的法律總歸於以天父和主基督的愛彼此相愛( 羅 13:8-10; 迦 5:13-15; 哥 3:12-15)。這是教會建教的憲章,破壞這一條法律,即等於否認天主子降來人世,建立了教會( 若一 2:22-25; 3:7-10; 4:1-10)。
九、保祿的教會論
主耶穌遵照父的旨意,在世宣講了天國的《福音》,建立了他的教會;但是,他是一塊在被人拋棄後,纔作了屋角基石的石頭( 瑪 21:4; 宗 4:11; 伯前 2:4-7; 參見 依 28:16; 達 2:45; 詠 118:22-33),是一粒該落入地內死了以後,纔結出了許多子粒來的麥粒( 若 12:24; 參見 依 53:10-12),是被人從地上舉起來了以後,纔吸引了一切來歸向自己的救主( 若 12:32),是要死而復活,然後才升天坐在天主父右邊的人子( 若 6:61-62; 瑪 19:28; 希 12:2),所以教會還是耶穌死後,與聖父同派遣聖神來世,纔算正式成立( 若 7:38-39; 14:26; 20:19-23; 宗 1:4, 5, 7, 8)。在世正式成立,組織,擴展教會,是父與子委給聖神的使命( 若 14:15-17, 25, 26; 16:5-15)。
宗徒在聖神啟迪引導下,建立組織擴展了「基督的教會」( 羅 16:16; 迦 1:22),向天下萬民宣講了「天國的《福音》」( 瑪 28:18-20),為適應環境陸續先後發表了一些著作,或追述往事,如《四福音》,或討論當前或未來的事務,如《宗徒經書》。在《四福音》內,因為當時教會尚未正式成立,雖然其中所述固然與教會有關,但就教會而討論教會的記述並不多見。至於《宗徒經書》,因為當時教會已正式成立,而且正在發揚光大中,所以討論的幾乎可說盡是教會,或有關教會的事。為此可說:《四福音》所記述的,是創立教會的基督的事;《宗徒經書》所論及的是基督創立的教會的事;這由路加聖史編述《福音》和宗徒大事錄兩書前所加的小序,可以看出和意會到。《宗徒經書》內對教會討論得比較詳盡的,當推聖保祿和聖若望二人,這自然是因為他們二人創立了一些地方教會,和遺下了較多的著作所致。今先就聖保祿的著作略述他的教會論,然後也附帶提及幾句關於聖若望的教會論的話。
宗徒中,只有聖保祿是位經師,是一位傑出而又對當時 羅 馬希臘文化有相當認識和造詣的經師( 宗 22:2-3),且是主耶穌在復活升天後,由天召選的唯一宗徒( 宗 9:15-17; 格前 9:1; 15:8)。他深知主耶穌對他所作,和他身負的特殊使命( 格前 15:9-11; 弟前 1:14-17; 弗 3:1-12)。在他往大馬士革 路 上得見的神視中,就已神見主耶穌與教會已結了不解之緣的關係。他迫害的是教會( 迦 1:13; 格前 15:9),主耶穌卻從天上喊說:「你為什麼迫害我」。保祿一時明白不了這自謂「我」的是誰?就懇切的問說:「主,你是誰」?主從天上答說:「我即是你迫害的耶穌」。這位耶穌,他由斯德望的口中聽說過,知道他是誰( 宗 7:54-8:1),即是那曾被釘在十字架上,現坐在天主右邊的耶穌。這位已復活升天的耶穌仍生存在世( 瑪 28:20; 若 14:18-20)。這位仍生存在世的耶穌即是他的教會( 哥 1:18, 24; 弗 1:22-23)。
他與他的教會密切結合,已成了一體一「我」( 弗 5:21-23; 路 10:16; 若 13:20)。保祿領洗加入教會,充滿聖神,得見了光明( 弟前 1:12-13),認識了被釘的耶穌( 格前 1:22-23; 2:1-2),自成了與耶穌同被釘的人( 迦 2:19-20),脫胎換骨,完全成了一個新人(格後5:17-18; 斐 3:7-11):耶穌的奴僕、宗徒和俘虜。在他歸化的當天,賴天主子的啟示( 迦 1:11-17; 羅 1:3-5),就深深明瞭天主子基督的死亡和復活對教會的關係:教會是由基督的死而得生,教會在世過的是基督復活後的生命( 羅 5-8)。他本著這一信仰生活,實踐了他為外邦宗徒的使命。他由傳教和在基督內的生活,日勝一日愈明瞭了基督與教會的奧跡,在他陸續發表的書信內,將自己的心得,傳授了給自己在基督內所生的子女( 格前 4:14-17; 迦 3:19)。
我們無法在此將他對教會發表的精微道理,與《四福音》和《宗徒大事錄》所有兩相對照;但由上述各節所引證的《新約》章節看來,也可看出他對教會的講論,與《四福音》和《宗徒大事錄》關於教會所提到的各點,不但甚相吻合,而且是在聖神默感下,《新約》啟示發展的自然演繹和必然結論。
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是一種屬神而富有神秘性的關係,要想明瞭這一關係,只好以譬喻來象徵,來比擬。保祿為講解這一關係用了很多的譬喻,但用得最精最繁的,還是「妙身」譬喻。在他前期和後期所寫的書信內,或明或暗常應用了這一譬喻。在前期書信內,最主要的是《羅》、《格》、《 迦 》三書( 羅 6:1-14; 12:3-8; 格前 6:12-20; 10:14-22; 12:12-31 迦 2:16-21; 3:26-29);在後期的書信內,最主要的是《弗》、《哥》二書( 弗 1:10, 22, 23; 2:13-18; 4:1-16; 5:22-23; 哥 1:15-29; 3:15; 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