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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人(Man, Homo)

《聖經》,在一定的意義下,可說是一部討論人類學的書,因為其中所論,都是與人類有關係的事。天主在《聖經》內固然是啟示自己,但他啟示自己的對象卻是人類,由對人類啟示自己,使人類認識天主和自己(人類)。人原是由天主而來,所以人只能由認識天主而認識自己。今分六點來討論:

一、名稱

《聖經》用以表示「人」的字凡二:即「Adam」和「ish」;前一字如作普通名詞用,不含有性別之意,(創 1:26, 27; 5:2),男女同是人;男女之別,只在於互相協助,生育繁殖,使人類充滿大地,統馭萬物(創 1:28; 2:18-24);後一字卻含有性別之意,專用以指男人,指女人則 用「isha」,意謂「出自男人的人」(創 2:22, 23)。希臘文與此三字相對應的字,是「anthropos」(人),「aner」(男人)。「gune」(女人)。男人亦用以指丈夫,女人亦用以指妻子;有時亦用以指禽獸的公母雌雄(創 7:1-4),或堅強柔弱,英勇怯懦:這原是人類語言對男女二性所有的共同觀念。

「亞當」一字不但指人或人類,而且還是人類原祖,第一位男人的專有名詞。創 1-5 常用「亞當」一字,但從那一章那一節起,「亞當」一字,始成為原祖父的專有名詞,學者間意見不一,大部分的學者以為從 創 4:25,理由就在於「亞當」一字前有無冠詞,如沒有,即指原祖亞當。那麼,自創 2:20 節以後,「亞當」一字(思高譯本譯作「他」)就已成了專有名詞,因為這一節最後一句「亞當」字前就沒有冠詞。事實上, 《七十賢士譯本》自創 2:16,《拉丁通行本》自創 2:19 以後,「亞當」一字就都譯作專有名詞。近代學者的譯文,有自創 2:25 開始的,有自創 4:1 開始的,思高譯本自 創 3:8 開始,因為此處記載天主與「亞當」交談,似應直呼其名。總之,《創世紀》作者是以「亞當」代表全人類,全人類既由他而來(創5:1, 2),就以「亞當」當作他的名字。關於這字的原意,尚無定論,大抵說來,不外五說:或意謂赤紅,或意謂製造,或意謂孩童,或意謂紅泥,或意謂灰土。 《創》的作者是以「亞當」解說「灰土」(創 2:7; 3:19, 23)。

第一個女人一出世,第一個男人就給她起名叫「女人」(創 2:22, 23);在犯罪以後再給她起名叫「厄娃」(依原文讀音應譯作「哈娃」「Hava」,出自動詞「hava」,意謂生活)。這字的語源,依 《創》的作者和《七十賢士譯本》的譯者是出自「生命」一字,但後世的學者卻提出了十餘種意見,以其意原指蛇,或生物,或母親,或產婦,或族母,或主婦等。

二、受造

《創》前三章有三處提到了的創造:1:26-28; 2:7, 8; 2:18-24; 5:1, 2; 是重述1:26-28所述的事。三處的含義多少有點不同,是循序補述天主創造人的事。

 創 1:26-28是總論,述說天主創造天地的最後工程是創造了人,以創造人來結束他創造天地的工作,給自己的工程加冕;以人來作自己創造的天地的總管。他創造了一男一女(智 10:1, 2),祝福他們,要他們繁衍滋生,充滿大地。

 創 1:1 說天主在起初創造了天地,說天主創造了人,用的是同一動詞「Bara」。這一動詞的主詞只能是天主,因為只有天主能創造,能自「無」中造出「有」來(若 1:3; 希  3:4)。天主創造天地的一切,一命即成,說有就有;至於造人,卻自作了一番思量,表示他造人有他特殊的計劃和目的,將人與天地分開,另成一天地,獨具自己的肖像,與自己相似,要他代表自己,在世統馭天地。天主造了人,安排了人的工作以後,纔認定自己所創造的一切都好,都很好,就停止了自己的一切創造工作(創1:29-2:3)。由此可見,人在天主創造的工程上所負的使命,所佔的地位,是如何的崇高偉大。參見 弗 3:9-11; 4:23, 24; 哥 3:9, 10。

 創 2:7, 8 是對1:26, 27進一步的敘述。1:26, 27 是就天地萬物而言人的創造,2:7, 8 是只就地而言人的創造(2:4-6, 8, 9),指出人何以獨具天主的肖像,天主究用什麼創造了人。天主是用泥土造成了人,所以不說「創造」而說「形成」「Yasar」,如同陶工用泥土塑成了人。在這一點上,人與地上的生物無異(1:24, 25; 2:19),不是由「無」,而是由已存的泥土而造成的,所不同的是地上的生物是天主命地生出的(1:24),而人卻是天主自用泥土「形成」的(2:7)。這種擬人的說法,自然不能按字面解釋。作者的意思是要讀者明辨人身的創造,是天主的獨特創造,不可與地上其他的生物同日而語。此外,人身內的生命,也不是如同地上其他的生物一樣,是由地出生的,而是由天主自己吹入的一口生氣「Neshama=ruah」。所以,人有的生命是來自天主的生命,為此人相似天主,成了天主的肖像,因為人生活的是天主的生命。固然,希伯來文用以指「靈魂」的字,不論是「nephes」或「ruah」,用以指「人靈」,亦用以指生物的「生靈」;但生物的「生靈」出於土,死後亦歸於土;「人靈」出於天主,死後仍歸於天主(約 34:14, 15; 訓 3:19-21; 12:7)。參見「靈魂」條。

創 2:18-24是專述「女人」的創造,是對人的創造再進一步的敘述,說明創造「女人」的目的,和在天主心意中男人對女人應有的認識,以及女人對男人應有的關係,使人對男女兩性有一正確的概念。《聖經》上討論男女關係和家庭婚姻制度,莫不以此處為依據,以此處所提,為性教育的基本原則 。參見 多 8:6-7; 瑪 19:3-9; 格前 6:15-17; 11:2-16; 弗 5:21-33; 弟前 2:11-15等處。

創 2:18-24 的敘述,含有神秘和象徵的意義,自然不能全按字面來解釋。但有一點卻十分分明,而不容否認或懷疑的,是女人出於男人(22, 23 兩節),是為男人而受造(18 節,參見 格前 11:3, 7-12; 弟前 2:12-15)。第一個男人亞當深切瞭悟這一關係(20 節),所以聲明說:她應稱為「女人」。這一命名,依 照《聖經》命名賜名的通例(見0469名字條),是道出了「女人」的由來、性質和使命:她是出於男,屬於男,宜於男的生育繁殖,治理大地的相稱的助手和伴侶(創1:82; 2:18)。所謂「相稱」,是謂女人是與男人並肩而立的人,男人為人的條件,她是應有盡有(創1:27; 2:21, 22);職務權利雖有所不同,但人性卻一。

「女人」之於男人,固然已是他的骨的骨,肉的肉(創 2:23 原文),親密的程度原已無以復加,但作者或天主繼第一男人的聲明再加以聲明說:男女夫妻的關係遠勝於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夫妻二人相依相戀,要成為一身一體,分開的骨肉,再成為一骨肉,由再成為一身一體的骨肉增添骨肉,自成父母,建立家室,繁衍人類(瑪 19:4-5)。這一奧蹟實在偉大(弗 5:22-33),無怪乎天主特別啟示「女人」的創造。作者為表明天主創造「女人」,也用了另一含有神秘意義的動詞「banah」,此字的原意是謂「建造」,含有建造家室之意,希伯來文「兒」(ben)「女」(bat)二字,是即由此字而來。作者是以天主創造「女人」建造了人類,奠定了家庭,成立了社會。「女人」一名在《聖經》上是具有一番神秘深意的,參見 創 3:15; 若 2:4; 19:26; 迦 4:4; 默 12:1-17。如此,「女人」雖後出於男,這又於她何傷,她的地位豈不是有後來居上之勢(格前 11:11, 12)。男女二性的地位和尊嚴,是全靠對這一啟示的信仰來維持培養,若 毀滅了這一信仰,男女二性就難免不做出辱己逆性的事。參見 創 6:1-7; 羅 1:18-32。

三、本質

人與世上的一切,既同為受造,他的本質,與其他受造一樣,同是天主造就制定的:人是天主用地上灰土塑成,在他鼻孔內吹入一口生氣,而成為有靈的生物,他的本質是灰土和天主的一口生氣;死後肉身復原,化為灰土,生氣復歸天主(創 2:7; 3:19, 23; 訓 12)。

這出於天主的生氣,《聖經》上或稱之為「靈魂」,或稱之為「神魂」。(見2616靈魂條)。人雖有這些成分,但《聖經》上從不以人是一合體,常以人為一單獨的整體,提到人的肉體、靈魂和神魂,亦只是為說明人的作為,和生活不同方面的表現,以肉體指人的物質生活,以靈魂指人的思想感情生活,以神魂指人與天主相往來的精神生活,從不以肉體、靈魂和神魂為獨立的個別成分,三者同指人,指整個的人,像希臘哲學和由希臘哲學而來的對人的本質成分的分法,是根本不見於希伯來人的思想的。

《聖經》上固然以人大異於地上的一切生物,在萬物中獨具天主的肖像,能辨識物性,命定物名(創2:19, 20),能治理大地,統馭萬物(創1:26-28; 德 17:2-4; 智9:2),能相愛成家,教養子女(創2:18, 21-24),能明辨是非,自作取捨(創2:16; 3:1-7; 4:6, 7);但對人與其他生物的本質並未細加分析,作學術的研究,只就事論事,指出人與其他生物的異同,和獨具的特點,並不介意用字的固定意義。為此,用以指人的本質的肉體、靈魂、神魂三字,亦用以指其他生物的本質,靈魂和神魂(anima et spiritus),雖亦同視為生氣,但並不如後人所理解的以之為神體。人死後,雖知人仍然存在,但如何存在,也並沒有一個清楚的觀念。希伯來人的人生觀是隨時代和天主啟示的發展而演進的,這原是天主上智教導啟發以民 和世人的自然步驟。《聖經》史和《聖經》學亦即天主的啟示史和啟示學。

四、目的

人的本質不由人決定,人的目的也不由人決定,因為人是受造,天主造他時,就已給他預定了目的。人在受造物中,有他獨具的目的和特殊的使命,因為在眾受造物中,惟獨他是按照天主的肖像和模樣造成的。就這一點而言,他固然是超越天地間的一切受造(詠 8:5, 6),但他究竟是人,並不是神,像其他民 族古代神話內的「神化人」或「人化神」的觀念和思想,在《聖經》內是找不到一點痕蹟的。對天主的「擬人說法」(anthropomorphismus),也只是一種行文方式而已。2515擬人法條。

天主造人,使人具有自己的肖像,是願提高他的身價,能與自己建立一種關係,這種關係即是宗 教的本質(瑪 22:15-21)。為此,宗 教是與人與生俱來的。但人究竟在什麼事上與天主相似?大抵說來,不外:一、人能如天主一樣自作思考(創 1:26; 3:1-7);二、人能如天主一樣統馭萬物(創1:28; 2:8, 19);三、人能如天主一樣長生不死(創 2:15-17; 3:2-4; 智 1:13; 2:23)。固然, 《創》沒有明說人長生不死,《舊約》初期也沒有以靈魂為不死不滅的神體的明確觀念,但《創》卻明說人的生命是直接來自天主(創 2:7),他所有的生命是與天主的生命相同的生命,就如子有與父相同的生命(創 5:1-3; 依 64:7, 8; 拉 2:10; 路 3:38),以人的生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就如天主的生命一樣(創 9:3-6; 出20:13)。這明明是天主提高了人的地位,使他竟遜於神,或竟與神無異(詠 8:5-7),對他特別關注寵愛,無異自己的兒子和朋友。這一關係在人犯罪以後,雖然由於天主仁慈,沒有全然斷絕,但卻受到了損傷和破壞,在天主與人之間有了罪惡的存在,人生來就成了「義怒之子」(創 3:15; 弗 2:3);直至為天主本體的肖像的天主的惟一聖子降生成人,除去了罪惡(希 1:3; 若 1:29),平息了天主的義怒(格後 5:18, 19; 哥 1:20),恢復了人昔日與天主的關係,人纔再成為天主的朋友和兒子(若 15:13-15; 羅 5:8-11; 8:15, 16; 弗 1:4-7)。

五、人罪

罪惡是由一人而進入了這世界,這一人即是原祖亞當(羅 5:12-21)。這一罪雖是亞當本人犯的罪,但卻是罪惡之源,所以謂之為「原罪」。見1426原罪條。

天主造人,與人「結義」,視人如朋友,如兒子,樂與世人相處(箴 8:30, 31),已如上述,全是由於人具有天主的肖像和天主的生命。肖像與原像是從屬而相對立的,沒有原像就沒有肖像,就如沒有實物就沒有影子一樣。肖像的反映原像,就因為它與原像相似,所以人為天主的肖像就全在於反映天主,反映天主的光榮,反映天主的主權(格前 11:7-9),這是人的光榮,也是天主造人的目的和意義(哥 1:16, 17; 默 4:11)。人為萬物之靈,主管萬物,全是出於天主的賜與(創 1:26; 詠 8:6, 7; 智 9:1-3; 德 17:3-7),人應,天主也要人認識、承認、固守這一從屬的關係,就給人出了一道禁令(創 2:16, 17),藉以考驗人是否對自己服從信賴,人違犯了這道禁令,對天主沒有表示服從信賴,罪惡就進入了這世界(創 3:1-13)。

罪惡一進入了這世界,就使人和人存在的世界喪失了本來的面目,產生的後果,實在令人心寒而不堪設想。天主沒有消滅犯罪的人和在罪惡權下的世界,就因為他不願讓罪惡、黑暗、死亡戰勝正義、光明、生命;明知罪惡不是全出於人,而是導源於從起初就是殺人凶手的惡魔的欺騙和引誘(若 6:44),所以在人犯罪以後就立即預許了救恩(創 3:15)。但人也是自願接受了誘惑,意圖獲得所貪求的事(創 3:6,參見 雅 1:13-15),纔犯了罪而成了罪惡的奴隸(若 8:34,參見 羅 6:16-23; 伯後 2:19):先前是有如兒子,現在卻成了奴隸,不能再在父家(創 3:33; 若 8:35);先前是無異朋友,現在卻成了生人,遠避天主,怕與天主相見(創 3:8),罪惡使人前後如出兩人,使世界也前後如出兩個世界。

固然,天主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只要人一日存在,就有幾分相似天主。但自從人犯了罪以後,他是喪失了與天主相似的主要點:純潔無罪(哥 3:9, 10; 弗 4:23, 24)。罪惡不但使人與天主相似之點的範圍大為縮小,而且在他仍與天主相似之點上,也顯得格外模糊不清。罪惡是使人性受到了創傷和損壞。這創傷和損壞首先傷及了人類的根源——元祖,所以凡由這根源出生的,莫不受到這罪惡的影響,這即是原祖犯的本罪——原罪,給人類帶來的遺毒(羅 5:12-19)。自從罪惡入主世界以後,人的理智日趨昏愚,人的意志日趨薄弱(羅 6:12-14; 7:21-23),從此罪上加罪(創 4:8; 6:5; 8:21),不可收拾,與生俱來的天主肖像,幾乎喪失殆盡,挽救尚且不能,何論恢復。天主仁慈無限,屆時派遣自己的獨生子來世(迦 4:4),重整一切(弗 1:10),人類再賴為天主本體肖像的獨生子基督(格後4:4),恢復舊觀,成為天主的子女(羅 8:29, 30),有分於天主的性體(伯後 1:4),較前更肖似天主,成了名實相副的天主的子女(羅 8:14-17; 弗 1:5; 若 一3:1),救贖之恩實遠超過造生之恩(羅 8:32),救贖的事業比創世的事業,更彰顯了天主的慈愛(弗 2:4-10; 鐸 3:4, 5; 伯前 1:3)。所以聖保祿據事直書說:「恩寵決不是過犯所能比的。……罪惡在那裡越多,恩寵在那裡也越格外豐富」(羅 5:15-21)。

六、人類學

《創世紀》實由前三章名為《創世紀》。《創》前三章實為全部《聖經》的起章,其中所論全是《聖經》的主要和基本道理。這由舊新二約對這三章相繼不斷,層出不窮的引證可以證明。實在,如果否認這三章內藏的真理和歷史,不但以民的歷史無法解釋,全人類的歷史也沒有著落。

《創》前三章論及的既是創世的事,涉及的範圍就很複雜,幾乎世間的學問莫不與這三章有關。關於這一點參見0208太古史[創世紀前十一章]。這裡我們提及的只是一些關於人類學的問題。

《創》前三章立論主要點,是人的創造。天主創造了這個世界是為安置人類,所以對於人的創造,作者是特別指出了天主在創造人以前、當時和以後所有的作為,以天主的作為來反映人的由來、存在和去向,其中的關鍵是人犯罪以前和以後的生活。所以 《創》前三章的人類學根本即是神學的反映,講論的是宗 教的基本道理,以惟一神論為起點,討論以人類為主的世界,對惟一造物主能有和應有的關係。為此要講論、研究、明瞭 《創》前三章內的人類學,不應只憑理智,還應依據啟示,即依據舊新二約所講的道理,去講論、研究明釋《創》前三章的含義。

近代人類學與《創》前三章論及的人類學有互相抵觸的地方。這不能出於兩者的本身,因為兩者所討論的同是人類學,而是出於兩者所依據的原則 和所採用的方法。現代人類學與 《創》前三章直接發生關係的是人類進化論(Evolutionismus)和人類多元論(Polygenismus)。

甲、人類進化論 進化論分兩種:

絕對和相對進化論。絕對進化論是由絕對物質論而來,謂世界和其中所有的一切,全是由物質變化而來,而且這種變化是出於物質本身的力量,所以否認神的存在,如其有神,神亦即是物質。相對進化論,承認神的存在,物質為神所造,物質的變化是出於神賦與物質的力量,且循神預定的目標演變進化。所以物質的進化仍神是的創造,仍是神的創造的繼續演進。此外,進化論就其本身而言,是指由同種而變為異種,並非指同種間隨時代和環境而能有的演變。

《創》前三章謂世界和其中所有的一切,不論是有形或無形,物質或神體,全是出於惟一造物主由無而至於有的創造;基本思想是有神論,是惟一神論,根本不承認物質永存或非受造(materia aeterna-increata),與絕對物質論和由絕對物質論而來的絕對進化論,冰炭不相容。至於相對進化論,就理論而言,並不與 《創》前三章所述相抵觸;就實際而言,《創》前三章不是講論科學,不是依據科學原理來研究物質的自然現象,而是在默 感下憑啟示,依據民間普通的常識,採用當時慣用的文體和語詞,來述說世界和人類受造的事蹟,和在這些事蹟內所蘊藏的哲理、神學和宗 教信仰的道理。相信進化論講的是科學,依據科學原理研究古生物學——地質層遺存的化石、比較解剖學、胚胎學,來考究推斷歷代生物的歷史過程;是依據實物由實驗得來的實際學問,是人實踐造物主賦與自己管理世界的使命的一番表現(創 1:26-28; 德 17:2-8)。

這番研究實在證明天主是常在創造、常在工作(若 5:17),他的創造能力實在是無窮無盡(依 40; 默 10:5, 6)。惟其如此,所以他的創造是不能一成不變,而必須是千變萬化的。 《創》前三章就明說天地和其間所有的一切,是依時循序而造成的,但這說法與進化論的說法卻有些不同。別的不論,只就人來說,《創》前三章明說人是天主個別照自己的肖像造成的,人成了一個有靈的生物是由於天主吹入了一口生氣,第一個女人是由第一個男人形成的。進化論卻說人是由物質變化而來,是由低級生物變成的,人的較近祖先是猿猴,人的直系祖先是人猿。除了無生命不能變為有生命,物質不能變為神體,因違反哲理,不能成立外,人身不能說絕對不能由低級生物演化而來。創造原是天主意志的作為(創 1:3, 6, 9, 20; 詠 33:9; 135:6),只要天主願意,也未始不可,何況人與生物的身體同是出於塵土(創 1:24; 2:19; 創 3:18-20), 創 2:7亦不能照字面解釋。

但進化論至今所有和所提出的證據,也只能證明有若 干的進化和演變,並不能確定同種能變成異種,人身是由低級生物進化而來;甚至由地層發現的人類化石,不但又少又殘缺,而愈古遠地層內的人類化石,反而愈似人而不似猿。為解釋進化現象,進化論者提出的例證,多半是假設。物質和生命的起源,性別的由來,至今尚是科學所不能解決的問題。科學並不是萬能的,在一些問題上,它是有求於哲學和神學的。總之,人身由低級生物演變而來,可當一學說研究,但對於 《創》前三章對人類所述的事蹟,和其中所含的意義,卻不可一味抹殺,因為其中究含有天主的啟示和天主自己的作證(參見 瑪 19:3-6; 若 10:25; 若一 5:9; 得前 2:13)。

乙、人類多元論

人類多元論是由進化論而來的一種學說,謂全世界現有的人類不是出於一元,即一對原祖父母,而是出於多元,即多對原祖父母。這些原祖父母或出於一系猿人(Monophy-letismus),或出於多系猿人(Polyphyletismus)。這些不同系的猿人,或同時出生於各地,或如一窩鳥,或如一叢樹出生於一地;由這些不同系的猿人而有了現在不同種的人類,因為由比較解剖學,得知各種人的身體結構,器官,肢體,生理,心理上實有很大的區別,不容人承認全世界現有的人類是由一元而來,而必須由多元而來。研究歸納的結果,認定白種人是黑猩猩(Troglodytes niger)的後代,黃種人是猩猩(Simia satyrus)的後代,黑種人是大猩猩(Troglodytes Gorilla)的後代,因為這三種猩猩的出產地是這三種人的所在地,同時牠們的面貌,身體的結構、性質和生活行動與這三種人很相似。奇怪,在經過了幾十萬年或幾百幾千萬年演變的人和野獸身上﹐還能找出幾十萬年,或幾百幾千萬年前兩者之間的相似之點!多元論學者提出的證據,學者都已一一予以答覆,提出了反駁,證明他們所提出的,不但不足以證明人類出於多元,反而出於一元。為此,現在大多數學者都主張人類出於一元。甚至,有些學者不以多元論為一種學說。因為太缺乏根據,只是一種憑空想出的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