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稅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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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Tax, Tributum)

在這裡我們所討論的是國王及其政府由民間所徵收的捐稅,關於聖殿的稅收在另一條討論。學者大都承認捐稅是隨著以民君主政體的建立才有的,換句話說,就是始自達味及撒羅滿時代。君主政體成立之後,朝廷的行政人員的衣、食、住、行,軍隊的裝備,防禦工事的建築等等,都需要國王來開支,而國王只有取之於民間,於是有稅收的制度。除此之外,戰利品,以及弱小民族的貢稅,也是國庫收入的主要部份( 撒下 8:2-6; 列上 5:1; 列下 3:4; 編下 17:11; 26:8),在確實的困難情形之下,國王似乎有權動用聖殿中的財富( 列上 15:18; 列下 12:19; 16:8; 18:15; 等),因為國王的行政人員有權干涉聖殿的稅收(見 列下 12; 22:3)。

至於徵稅的制度及其實際情形,《聖經》上雖然沒有明確的記載,但是我們可以意會到,達味的戶口統計與撒羅滿之將全國分成十二太守區的事實,都是與捐稅直接有關的,且激起了百姓的不滿( 列上 12:3, 4)。

自由捐獻的事實似乎亦存在,比如在國王登極時百姓自由獻禮( 撒下 10:27),但有時卻也有強迫的稅捐,比如默納恆國王向全國的富豪每人徵收五十「協刻耳」銀子( 列下 15:19, 20)。 編下 17:5  所說的「全猶大人都給約沙法特獻禮」的事,可能是指全體百姓應納的年稅。國王有權徵收莊田、葡萄園及橄欖園的捐稅,並將稅收分給他的行政官員( 撒上 8:15, 17),但在這裡卻發生了不少的弊端,而受到先知們的責斥(亞 5:11),因為不少的窮人,受到了欺壓與迫害。當然國王亦有權將某人或某家應繳的稅捐豁免( 撒上 17:25; 亞 7:1)。厄則克耳先知清楚的釐定了每人應向國家元首繳納的小麥、大麥、油及牲畜,但元首卻有責負擔聖殿的祭祀費(則 45:13-16)。

充軍期後,百姓一貧如洗,君主政權又不復存在,是以捐稅的重軛減輕了許多,他們除了承擔重建聖殿之外,只向聖殿繳納三分之一的「協刻耳」,初熟之果及土地出產的什一之物( 厄下 10:33-40; 12:44-47; 13:10-13)。

在《新約》時代的猶太人應向羅馬人納稅,每人一個「德納」,這些稅務的征收由當時被人所輕視的「稅吏」來負責。猶太人固然不甘心向外邦人納稅,但卻承認這是一種義務( 瑪 17:25; 22:15-22; 羅13:6-7)。

見2066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