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安息年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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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年(Sabbatical Year, Annus Sabbaticus)
猶如安息日,即每六天後的第七天為猶太人是一節日;同樣安息年,即每六年後的第七年,為猶太人是一慶年。每逢安息年,按梅瑟法律,以民應遵守以下所列各項規律:
一、在安息年上,不得耕種,應讓田地,包括葡萄園及橄欖園,休息一年。在這一年內,田地雖未經人耕種,仍然有什麼出產的話,應讓窮人或田間的野獸取食( 出 23:10, 11; 肋 25:4-7)。以民也不必為這一年不耕種而擔心,憂慮下一年沒有吃的,因為天主將特別照顧以民,在第六年上會使田地有三倍,即三年的出產,使百姓直到第九年上有吃的,以及為來年耕種用的種子( 肋 25:20-22)。
二、以民中若有人買了另一希伯來人作奴隸,不管他是男人或女人,祇該讓他工作六年,第七年上應讓他自由離去;若他不願離去,而自願長期服事主人,則主人應在門前以錐子刺透他的耳朵,作為記號,這樣他便永久屬於主人( 出 21:6; 申 15:17)。如果他要離去,則主人不應讓他空手而去,而要厚厚的,即以傭工的雙倍工資酬報他( 申 15:13, 18)。關於女奴,如主人曾決定娶她為自己的妻子,之後雖然厭惡她,仍應對待她如妻子,即供給她衣食及合歡之誼。若主人決定她作自己兒子的妻子,則應待如自己的女兒,如不履行這些義務,則她可自由離去,不必償還贖金或其他代價( 出 21:7-11)。對上述兩條款,即(1)對田地來說,以以色列子民進入了許地那年開始計算( 肋 25:2);(2)對奴婢來說,以他們賣身作奴隸時開始計算( 出 21:1; 申 15:12)。
三、在每第七年上,凡借貸與近人的一切,債主應全部予以豁免,因而這第七年也可稱為豁免年,這豁免年似以借貸時開始計算;而且這豁免祇施於以民,若借貸與外邦人,即非以民的同族,則仍可追討。而且法律也勸以民不可因豁免年近了,便心生惡念,不再借貸與人,以免招受損失,因為天主對慷慨大方的人,必要豐厚地祝福他( 申 15:1-11)。
有關上述的法律,根本的理由,即安息年,應使田地得以休息,而這安息年的法律即是安息日法律的引伸。天主所以規定讓田地也要休息,因為一如法律所說:「地是我的,你們(以民)為我祇是旅客或住客」( 肋 25:23)。
最後,按 申 31:10 的記載:每逢七年,即在豁免年的帳棚節期內,應在全以色列子民前,大聲宣讀這法律。
見0499安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