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正義(Justice, Iustitia)
正義、義德、公正、正直等字,在《聖經》裡多次是字異意同的字眼,而且《舊約》與《新約》內都有提及。為了清晰起見,今分別先論天主的義,後論人的義,先依據《舊約》,後依據《新約》。
一、天主的義
甲、從《舊約》看天主的義
在《舊約》裡,雖沒有天主直接稱自己為義的說法,但不乏間接的說法,如 出 9:27,「正義歸於天主」,達 9:3「唯有上主是公義的」(參閱 哀 1:18; 詠 7:12; 箴 21:12; 約 34:13等)。由以上各節經文的話看來,「天主是正義的」,正如天主論自己所說,「他是自有的」( 出 3:14),或「他是聖的」( 肋 19:2),有完全相同的意義;亦即是說,天主是公義的,一如他是自有的,他是聖的。正如「自有」、「聖」屬天主本體固有的特性,同樣「公義」也屬於天主本體固有的特性。天主本體固有的特性既是「聖」和「義」,是以一切「俗」的,即與「聖」作對,即是與天主作對,這即是罪的所以為罪,因而不能見容於天主的義。是以在《聖經》裡,由《創世紀》天主造了人類以來,便不斷有懲罰人類的記載(創 3:14-19; 4:11; 6:5-7; 18:20 等),即因人有背天主的聖,因而不能為天主的義所容忍,這即是何以天主必須懲罰人類的最後理由;同樣也即是「義」意義的說明。
不過,正如前文所說:「天主是正義的」,但也是「聖」的;「聖」的意義乃一切美德的總和,是以「義」也包括在「聖」內。不過除了義,且也含有「仁」的意思。是以《聖經》從《創世紀》始,幾時論及天主對人施以懲罰,幾乎每次同時也提及天主對人類將予以救援,好似一道雙軌平行不悖,正如 詠 84:11 所說:「仁愛和忠信必彼此相近,正義與和平必彼此相親」。所謂和平也即救援的實效。
由於《聖經》上一貫將天主的正義與救援相提並論,為此,很多次將天主的義也視作天主的仁,或換言之,即以天主的懲罰看作天主救援的作為,因為天主實施懲罰的用意,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而是藉懲罰,為使人獲救,也即藉懲罰為除去使人獲救的阻礙(參閱 撒上 12:9-12,全部民長紀的中心思想,即是這一意義。先知書內,也有很多類似的思想,如 歐 2:8, 9, 10-22; 依 25:1-5; 耶 2:12-19; 3:11-18);而且自從天主為實踐他拯救人類的計劃與以民在西乃山訂立盟約後,全部《舊約》的思想即以這盟約為天主對待以民的準繩。是以天主所以懲罰以民,或降福以民,即看以民是否遵守抑或背棄天主的盟約(參閱 友 5:17-20)。
天主所以如此對待以民的最後理由,仍是導源於天主的義;而且從天主這一亙古不變的作為,顯示出了天主的「忠實」。是以《聖詠》的作者,既讚頌天主的正義,又謳歌天主的仁愛,如「正義和公理是你寶座的基礎,仁愛和忠信在你的前面開路」( 詠 89: 15)。此外,在《舊約》裡,天主一再向人許諾日後必將有一位默西亞來拯救人類,而默西亞重要任務之一,即是宣揚以及伸張天主的正義(見依9:6; 11:3; 45:8; 60:13; 61:3, 10; 62:2; 耶 23:6);而且這也是世間遭受迫害的弱小者所期待於默西亞的(依61:1, 2; 詠 147:6; 參閱 瑪 5:6; 路 1:52)。
乙、從《新約》看天主的義
今再從《新約》看有關天主的義的思想。在福音裡,耶穌很少直接提及天主的義。耶穌講道的最主要的題材是天國( 瑪 4:23),或天主的國( 谷 1:15)臨近了。這無疑和 依 46:13「我的仁義來近了,已不遠了,我的救恩不再延遲」,有異曲同功之妙;而且在 瑪 6:33 耶穌曾明說:「你們應先尋求天主的國和它的義德」,是以耶穌將天國的義德和天主的國等量齊觀。由此可知,耶穌所說的義德,與其說是指信友應修的全德,毋寧說是指天主的仁義,如前面適才所引 依 46:13 所說的,天主的仁義和天主的救恩。為此,也更容易明瞭耶穌在山中聖訓所講「饑渴慕義的人是有福的」那節經文的真諦(參閱 依 51:1)。
至於《新約》其他經書,只有聖保祿有較詳細及更透徹地論及天主的義。在 羅 1:7 首先說明,這天主的正義,是由福音而啟示給人,而人只可憑信德獲得這正義。保祿引用《舊約》裡 哈 2:4 的話「義人因信德而生活」以資證明。在 3:5, 22-24 更進一步地講述人如何成義,即「天主的正義,因對耶穌基督的信德,毫無區別地賜給了凡信仰的人,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都失掉了天主的光榮,所以眾人都因天主白白施給的恩寵,在耶穌基督內蒙救贖,成為義人」。
對這節《聖經》我聖教會與跟隨馬丁路德的基督教人士,有很大的分野。基督教學者以為按聖保祿這裡所說,人只是在天主面前算為義人,所以,基督教的《聖經》內一向將「Justifcatio」譯作「稱義」;但我公教學者,卻一慣以人因耶穌聖死的功勳,蒙天主賜他以聖寵獲得內在的聖化而實在成為義人,因而將「Justificatio」譯作「成義」。為此,天主的正義,在 羅 3:22-25,不是指天主賞善罰惡的公義之德,而是指天主普救世人的好生之德,即願眾人都能得救而獲常生。這一解釋,從《羅》四章內,保祿以亞巴郎的成義為模範,更能使人易於瞭解。
不過,即在保祿同一《致羅馬人書》內,有關天主的正義,並非沒有天主將秉公行審之公義之德的意思,因為在第二章全章就是暢論天主將如何審判眾人,如五、六兩節所說:「你固執而不願悔改,只是為自己積蓄,在天主忿怒和顯示他正義的那一天,向你所發的忿怒。到那一天,他要照每人的行為予以報應」;又如十二節所說:「凡在法律之外犯了罪的人,必要在法律之外喪亡,凡在法律之內犯了罪的人,必要按照法律受審判」。此外, 羅 10:3 所談及的正義,可包括上述兩種解釋。至於 斐 3:9,則仍如 羅 3:22-25,指屬天主本體固有普救眾生之仁義。
至於《新約》內其他經書,則很少明文提及「天主的正義」等說法。 若一 1:9 提及一次,依據該節的上下文,該節所說的「正義」,是指天主的忠實,即天主必按照他所許的,赦免人的罪,只要我們明認我們的罪過。
二、論人的義
甲、《舊約》裡有關人的義德的概念
《舊約》裡有關人的義德,不拘是《法律書》、《先知書》、或《智慧書》,都有很詳盡的論述。今為了節省篇幅起見,只擇其重要的意義略述一二。
首先論及人的義,即指公正或公平之義,猶言人立身處世,與人往來要秉公行事,尤其法官在審斷案件上,更必須秉公審斷。如 申16:18-20所說:「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各城鎮內,要為各支派設立判官和書記,他們應按照公道審判人民,不可違犯公平,不可徇情顧面,不可接受賄賂,因為賄賂令智慧的人的眼目失明,只應追求公道與正義,好叫你能生存……」(參閱 出 23:6; 申 1:16; 肋 19:15; 箴 16:13; 詠 58:2等)。
天主對這公義之德既如此重視,因而對一切不義之行便深惡痛絕,因而我們也就容易瞭解,何以先知們--天主的代言人,一再譴責以民中間的不義之行,並一再勸他們要履行正義,如依1:17「你們……學習行善,尋求正義,責斥壓迫人的人,為孤兒伸冤,為寡婦辯護」(參閱 耶 7:5; 22:3; 則 18:5, 8; 22:7, 27; 歐 2:21; 4:1, 2; 12:8; 亞 2:6, 7; 5:10-13 等)。
此外,正義也泛指一切法律,因而在《舊約》裡通常稱那些熱心遵守法律者為義人。所謂守法律,換言之,即遵照天主的旨意行事(參閱 創 18:23; 撒下 4:11; 列上 8:32; 約 12:4)。是以法律多次稱為「上主的道路」,「上主的言語」等(參閱 詠 119 篇)。關於義人是如何幸福,如何為天主所喜悅,參閱 詠 112。充軍後,以民因受了充軍苦痛之教訓,更加著重守梅瑟法律,只可惜《舊約》晚期時代,在經師錯誤領導之下,只注意表面守法律,而忘卻了 申 9:5上主曾教訓過他們的話,注意法律的真精神,以致耶穌來到後,經師和法利塞人便不能接受耶穌的道理和教訓,而且也不認耶穌--一個真正守法者,一個完全承行天父旨意者--為默西亞。
乙、《新約》裡有關人的義德的概念
在《新約》裡關於義人的觀念,與《舊約》不但可說完全一樣,而且可說師承《舊約》的思想,仍以遵守法律,承行天主旨意者為義人,如 瑪 13:43; 谷 6:20; 宗 10:34,因而稱古聖祖、先知為義人( 瑪 23:29)。此外,稱若瑟為義人( 瑪 1:19),稱匝加利亞和依撒伯爾以及西默盎等人是義人( 路 1:6, 2, 25)。至於耶穌所講的義德,除前文所述,與天國等量齊觀外,從人一方面說,可說等於全德,也即含有守法律之意;而且耶穌要人修的義德,遠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換言之,即要人不只著重表面的作為( 瑪 23:25, 27),而且動機要純正,即出於愛天主,而不是為受人誇讚( 瑪 5:20; 6:2, 5)。為此,可說耶穌要人修的義德,是出於內心的,基於對天主的愛,因而與愛德是不可分離的(見 若一 2:9, 29; 3:10; 瑪 25:37; 參閱 哥 3:14; 格前 13 章「愛德頌」)。
三、結論
由上文所述,我們將義分為天主的義,以及人的義,而人的義導源於天主的義,是以只有天主才是義德的根源。耶穌說:「我來不是為廢除法律或先知,而是為完成」( 瑪 5:17),即為完成法律或先知所啟示與人的天主的義。聖教會稱耶穌為義德的太陽,即要人在耶穌義德的光照下,跟隨耶穌,來完成自己所受自天主的義。
見1453恩寵[救恩史]、0678成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