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衣服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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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衣服(Garments, Vestes)

衣服一詞,在《聖經》裡首見於 創 3:21。照 創 3:7, 21的記載,衣服原來的用意是為了遮掩因罪過而覺察到的羞恥。為此,赤身裸體在《聖經》上,一慣認為是一件羞恥的事( 創 9:21, 22; 撒下 6:20; 15:4, 5),因此對待戰俘多採用這種羞辱( 依 20:4; 哀 1:6, 8; 4:21),除非為了逃命,顧不得這種羞恥(亞 2:16; 谷 14:52)。

此外,《聖經》上多次以沒有長衣,或衣衫襤褸,也看作赤身裸體( 撒上 19:24; 依 20:2; 若 20:7; 瑪 25:36, 37; 多 1:16; 4:16)。衣服既是為了遮羞,上古時人類是否有男女服裝之別,不得而知。不過在人類有了文化以後,衣服便有男女之別,是以 申 22:5 禁止男穿女裝,女穿男衣。古以民的服裝究竟如何,從中東古巴比倫、亞述、埃及及今日貝杜因(即文化低落的遊牧民族)的服裝看來,大致可略知一二,即不外裙子、內衣、長袍、外套(或稱外套大衣)、腰帶、頭巾(為女人有較長可以遮面的面紗或首帕),及只有底而無幫的鞋(不過至今仍有不少赤足的貝杜因人)。

關於裙子,此處不是指如今日女人所穿的裙子,而是指男人腰間圍的一塊布,《聖經》上雖無明文提及,但由 出 20:26 的話,「你不可沿著台階登我的祭壇,免得暴露你的裸體」,可以推想是指這類圍裙。內衣,是一種有袖或無袖長及小腿的圓桶形的衣服,通常是以羊毛或麻所作而緊貼身體,而且有時是彩色的( 創 37:3, 23, 32)。達味時代未 出 嫁的公主也都穿這種長衫( 撒下 13:18)。由於這內衣長及小腿,故工作或行路時要提高或撩起( 出 12:11; 列下 4:29)。所謂大衣(或外套,外氅)是一種近乎長方形的毛織品,可以披在肩上,行 路 或工作時,可以脫下背在肩上( 谷 10:56; 瑪 24:18)。這大衣尤其為窮人也當作睡眠時的鋪蓋,故不准以大衣作抵押,或已作抵押,應在日落前交還給債 戶 ( 出 22:25-26; 申 24:13)。至於較後,為君王及富人的大衣所用的料子,當然不是粗毛品,而是極講究的紫紅色布或細麻布( 撒上 2:19; 18:4; 厄上 9:3; 約 1:20),尤其大司祭的外衣更為講究(見0378大司祭]條)。

關於女人服裝,雖可說與上述男人的服裝大同小異,但畢竟是有區別的,否則 申 22:5 的經文就毫無意義。男女服裝的區別大抵不外:女人所用的衣料也許較為細軟,及帶有多種顏色的花布,而且也許較男人的稍長(見 依 47:2),頭巾也較長,可用來遮面。至於 依 3:18-24 所記女人的服飾,決非普通一般婦女都是如此。不過由此可見,當時婦女的服飾已非常講究。為此《新約》時代,聖保祿勸女信友,不要過分在服裝上講究,或以珍貴的飾品作裝飾,而要以善行來裝飾自己( 弟前 2:9-10)。

此外,《聖經》上多次提及,在親人或長輩去世後,在守喪期,不分男女都要穿喪服,以及在悔罪時要穿苦衣。關於這兩種衣服,不外是以粗麻或粗羊毛,或皮革所作成的袋式衣服,或只一塊粗布圍在腰間,內無襯衣,直接穿在身上,以示悲哀及悔罪之意(見 創 37:34; 撒下 3:31; 列上 21:27; 列下 6:30; 納 3:6; 依 32:11)。再者,由聖祖時代直到《新約》時代,《聖經》上,為表示悲痛、憤怒、恐懼、絕望等情,則將衣服撕裂( 創 37:29, 34; 撒下 1:2; 3:31; 約 1:20; 列下 5:7; 11:14; 瑪 26:25; 宗 14:14; 列上 21:27; 列下 22:11, 19; 艾 4:1),不過所撕裂的衣服多數是外衣或大衣。對於司祭則有一限制,即他們不得將祭服撕裂,因祭衣是祝聖過的聖衣( 肋 21:10)。

最後對於寡婦,似乎另有一種寡婦服裝。至於這寡婦裝,究有甚麼形式,雖不得而知,不過由《聖經》所載,當時的人如見到一個穿寡婦裝的,一望而知,某女人是寡婦了( 創 38:14, 19; 友 8:5;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