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女人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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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 [婦女](Female, Femina [Woman, Mulier])

關於這一個問題,首先我們應注意兩點:第一:《舊約》時代的東方社會是重男輕女的社會,雖然以民的宗教是具有啟示性的惟一神教,但不免受到當時社會環境的影響。第二:《舊約》的書籍皆 出 於男人之手,是以對女人之估價都是僅由男人一方面的,而當時的文化、家庭及社會組織等,又都是以男子為中心,所以不必驚奇,《舊約》中的女人似乎是被卑視的一群,她們的地位,只有在耶穌時代及其後的基督徒時代,才漸被提高起來。

一、《舊約》時代的女人:

女人的由來及地位在《聖經》的第一部書中已很清楚地指 出 :「人單獨不好,我要給他造個與他相稱的助手」( 創 2:18)。女人是男人的伴侶及助手,她如男人同樣有理智、思想及感情。雖然《聖經》上先提到男人,「造了一男一女」( 創 1:27),但基本是完全相同的人,是人類生活上不可或缺的兩種彼此相扶相助,相親相愛( 創 2:23, 24),彼此互相補缺的性別,同樣是「照天主的肖像」所造的人( 創 1:27)。但是自他們犯罪之後,女人的地位一落千丈:「你要在痛苦中生子,要 依 戀你的丈夫,也要受他的管轄」( 創 3:16)。作者將後世的一切兇惡罪過,強權暴力等都歸咎於這最初的一個罪惡—原罪。自此之後,女人作男人妻子的最基本權利被剝奪,而有多妻的制度,( 創 4:19-24)。女人竟成了男人的附屬品,算作男人的財富之一種。

一個未婚的女子在父家完全屬於父權之下,父親有權將女兒 出 賣( 出 21:7),將之嫁與任何父親所中意的人選( 創 29:23, 30; 撒上 18:17-19, 27; 德 36:23)。女兒是父親操心掛慮的煩事(德 42:9-14)。有人基於 民 11:30-40,甚至以為父親對女兒竟操有生殺之權。家中 若 有男兒,女兒則無權承受家產( 戶 36:6; 37:8)。甚至女兒的誕生都促使母親沾有法律上更大的不潔(肋 12:1-7)。 若 已許配給男子,則應如正式的妻子一樣受約束。其間 若 犯了姦淫之罪,應以石頭砸死,猶如通姦之淫婦然( 創 38:15, 25; 出 22:1-16; 申 22:23-29)。結婚之後,更完全屬於「丈夫」—主人—的支配(見 創 18:12; 列上 1:17; 歐 2:18)。無丈夫之同意不得許願,操作家中的重活—如磨麵、煮飯等, 若 不忠,可能受到很殘苦的死刑(肋 20:10)。雖然因子女的眾多可獲得丈夫的垂青,但仍要容忍丈夫的其他的妻妾(見 創 29:34; 撒上 1:8)。 若 不得丈夫的歡心,更有被休棄之可能。

妻子雖可以參加公共的聚會及慶典,但宗教上禮儀的主持者,則盡屬男人(見 創 24:13; 出 2:16 申 12:12)。女人在法律上是男人的屬物,與牛驢無異( 出 20:17; 申 5:21),可以不守安息日( 出 20:10; 申 5:14)。丈夫死後其處境並不見得有很大的好轉,蓋治家之權,此時歸為長子所有。智慧書開始重視女子之地位—母親之地位—提倡一夫一妻制,勸男人要忠於妻子,子女要敬重母親,並盛讚有智慧的賢妻良母( 箴 9:13-18; 11:16, 22; 12:4; 18:22; 19:14; 21:9-19; 31:10-31; 德 9:1-9; 25:13-26:18; 36:24-27 等)。雖然在以民的歷史上也 出 過幾位德能超眾及起作用的女人,但她們大都是由於個人的本領而 出 人頭地,並不是因為有什麼社會法律的保障使然。

二、《新約》時代的女人:

因著耶穌《福音》的傳播,女人的地位在猶太民族中,有了基本上的轉變,在宗教上男女完全平等,由於這種「在天主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女人在社會、法律及家庭中,漸漸抬頭。

耶穌的態度及言論:

I、消極地:他總未說過與天主的來往關係親密與否,在於性別;

II、積極地:
  1. 耶穌所講的比喻中,不少是關於婦女,這是經師們所盡力避免的(見 瑪 13:33; 25:1 等; 路 15:8 等;18:1 等; 若 16:21)。
  2. 他一生盡力地幫助了有困難的婦女,為她們顯過聖跡,赦免她們的罪過,接受過她們的救濟幫助,並謂回頭的妓女比那些輕視女人們的經師,更易入天國(見 瑪 12:40 等;14:6等; 谷 1:29 等;5:21-43; 7:24-36; 15:40-47; 路 7:11-17, 38等;8:2, 3; 10:39; 13:10-17; 23:27 等; 若 4:27 等;8:1-11; 11:17-38)。
  3. 耶穌強調了男女在婚姻的關係上,有同等的權利及義務,二者任何一人 若 不忠,就同樣犯姦淫之罪( 谷 10:2-12)。耶穌雖然基於宗教的理由更重視童貞,但並不因此而輕視婚姻或婦女,因為女人同樣可以過童身的生活,並且在來世男女不婚不嫁,在天主面前一律平等( 谷 12:25)。雖然宣傳《福音》的工作,沒有明明地交給婦女們去作,但卻利用了她們去報告耶穌復活的喜訊( 谷 16:1等; 若 20:1, 11 等)。

基於上述, 耶穌對一生為他服務及女人中最受崇敬的聖母的孝愛及知恩之情,是可想而知的。

在初期的教會中:

宗徒們遵循耶穌的教訓,盡力重視女人,提高女人的地位,是以有大批的婦女回頭入教,更有不少熱心的女教友成了宗徒宣傳《福音》的有力助手(宗 1:14; 6:1, 9, 39; 9:36 等;12:12; 13:50 等)。保祿更清楚明言教友生活的中心是耶穌,而耶穌則只「生於女人」(迦 4:4)。不少的婦女們在保祿的傳教工作上,作了很大的貢獻(見 宗 16:13-15; 18:26; 羅 16:3; 格前 16:19; 斐4:2, 3)。保祿更重視婚姻中的平等,雖然另一方面盡力讚揚童身生活的高貴( 格前 7章)。雖然在小小的社會中—家庭,宗徒亦主張應由丈夫來負責管理,妻子應聽丈夫的命,但這種聽命不再是奴隸性質的聽命,而是基於愛情的聽命,並將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作為夫婦關係的模範(弗 5:21, 22; 哥 3:18, 19)。婦女在教會內,雖不能公開地訓誨人,但 若 有天主的神恩,可以講說預言( 格前 11:3; 14:34, 35)。在社會性的服務上—非禮儀的—保祿建立了一種女執事之職位(弟前 3:11; 5:3-13; 鐸 2:3等)。

所以聖教會雖然並沒有轟轟烈烈地大事革命,提倡女權,他卻作到了一項更為高尚、持久、基本的工作:按照天主造女人的旨意,使婦女們回到她們原有的崇高地位。

見1683婚姻、0605衣服、1687執事、1935童貞、2166寡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