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9自由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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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自由(Freedom, Libertas)
自由在《聖經》上的意義有三:人身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及基督徒的自由,今分述如下:
一、人身的自由:
這種自由亦有人謂為外在的或政治上的自由。以民被天主由埃及--為奴之家拯救出來( 申 7:8),其所爭取的就是這種外在的自由,它的反面就是不自由的奴役。後來以民安居於聖地之中,雖然也有奴隸的制度,但總比當時其他鄰國要寬鬆的多。且《聖經》上不時提醒人應釋放奴婢( 出 21:2, 26; 申 15:12-14; 肋 19:20; 25:10; 耶 34:8-9; 則 46:17; 依 58:6 等)。基於耶京的破壞及以民的充軍( 列下 25 章; 編下 36:17-21)而成書的《哀歌》,完全是一篇感人肺腑,對自由之喪失的哀弔。其後瑪加伯弟兄起而奮戰爭奪的,亦是政治上的自由,因為無政治上的自由,便亦無宗教自由之可言(見 加上 1:41-49; 2:19 等;14:29; 加下 3:1 等;6:1等)。
在《新約》中爭取政治自由的時代已成過去,耶穌明言他不是一位狹意的民族主義者,他不是猶太人的解放者,而是全人類的救星( 瑪 28:19; 路 24:27; 若 4:12; 11:52等)。他的態度是「凱撒的應歸於凱撒」( 瑪 22:21)。至於釋放奴役的運動,是後期教會的工作;在初期的正在萌芽中的教會,是顧及不到這一點的。
二、意志的自由:
或稱為內在的自由,這種自由是人類倫理行為的基礎,也是來日受賞或受罰的依據。原祖父母在犯罪之前據有這種意志自由( 創 2:17),犯罪之後的人類仍然沒有將這種自由喪失,在西乃山下的以民可以自由選擇生命或死亡,祝福或詛咒。他們自由地選擇了「生命」( 申 30:19)。先知們不斷地大聲疾呼以民不應妄用自己的意志自由( 依 1:19; 耶 11:8 等),「能犯法而未犯」的人,才是有福的(德 31:10)。
《新約》中亦強調人有選擇善惡的意志自由,「多少次我願意聚集你的子女……你卻不願意」( 瑪 23:37)。耶穌寧願受苦死在十字架上,而不願干涉人的自由意志,人能妄用自己內在的自由作出惡事,比如猶達斯之負賣耶穌。聖保祿亦清楚地指出人之接受基督宗教的信仰與否,完全在乎人的自由意志( 格後 5:20),而不能強迫( 宗 13:46; 18:6; 鐸 3:10)。固然天主的聖寵可以感動人心,在不侵害人意志自由的範圍內,使人合作( 宗 9:15; 22:14 等; 迦 1:19; 斐 1:29; 羅 9:16; 斐 2:13)。
那些妄用自由而不斷犯罪的人,漸漸地會使自己的自由意志受到魔鬼( 瑪 13:19; 若 13:27; 宗 5:3)、世俗( 若一 2:15)、自己的衰弱( 瑪 26:41)及私慾偏情的侵害(羅 8:7; 弗 2:3),致使「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卻去作」(羅 7:19)。雖然如此,每人仍應為自己自由意志的行為負全部的責任( 瑪 25:34; 羅 2:5; 格後 5:10; 迦 6:1; 雅 2:14等),這正是馬丁路得所不願接受的。
三、基督徒的自由:
這是基督給我們帶來的空前絕無的自由。聽耶穌的話就會使我們獲得真理,真理使我們獲得自由( 若 8:31-36)。「主的神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 格後 3:17)。它使我們脫離原罪(羅 6:17-20)及本罪的束縛(羅 7:14),脫離永遠的死亡( 默 2:17; 20:6, 14; 21:8; 格前 15:26),脫離魔鬼的奴役( 瑪 8:28營等;12:22; 17:18; 路 13:16 等; 宗 16:18; 默 20:3),及肉慾的統制(羅 8:5-9; 迦 5:17 等),它使我們不再受《舊約》法律的約束(羅 6:14; 迦 3:23; 羅 7:6)。
雖然教友們的蒙召是為得到自由( 迦 5:13),但不可誤以此自由而度放縱無束的生活( 伯前 2:16),因為「主所釋放的人……就是基督的奴隸」( 格前 7:22),就應守基督的法律( 格前 9:21)。換句話說,基督徒的自由,是「服役的自由」,是「愛德的自由」( 格前 8:9),是「不受私慾約束的自由」(羅 7: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