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7肋未紀 [聖潔法典、司祭法典]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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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未紀 [聖潔法典、司祭法典](Book of Leviticus, Liber Leviticus [Holiness Code, Codex Sanctitatis, The Priestly Codex, Codex Sacerdotalis])
《肋未紀》為《梅瑟五書》第三部書名,除應參閱1746梅瑟五書條外,應參閱0564肋未、0565肋未人、0378司祭、大司祭、2051敬禮、2341慶節、1757祭祀、2601贖罪[禮]、0923法律等條。此處只簡略的介紹一下本書的:(一)名稱、(二)主題與內容、(三)作者、(四)重要意義。
(一)名稱:
希伯來人取本書首字,稱本書為 Vaicra,意謂「召叫」,即天主召叫梅瑟,藉以訓示以民祭祀之法。猶太經師又稱本書為「司祭法典」或「祭祀法典」,因本書所論者,皆為有關司祭和祭祀的法律。「《肋未紀》」一名,原出自《七十賢士譯本》,《拉丁通行本》繼續使用,遂通行於教會內。後世各國譯本皆襲用此名,遂成定名。本書之所以稱為「《肋未紀》」,是因為選民的司祭,皆出自雅各伯的第三子肋未支派的原故(見 希 7:4-25)。
(二)主題與內容:
以色列子民既得天獨厚,蒙召為天主的選民,在西乃山下與天主訂立了盟約,接受了十誡與約書,形成了一個神權政體的國家,成了一個「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 出 19:6),那末,他們應以聖潔的生活把自己獻於天主,但因人的本性有靈魂和肉身,尤其人是社會的動物,只有內心的虔敬不夠,外面也應有所表現,如舉行各種祭獻的儀式,慶祝不同的慶節等,以表達人對天主的敬心誠意。本書即為此而作,猶如我國古時祭天祀祖的種種儀式和禮規,載於禮記中;同樣,《肋未紀》也可說是以色列人的禮記。
本書除了記述為恭敬天主當守的慶節,舉行的各種祭獻儀式外,還制定了祝聖司祭的儀式,以及司祭們應盡的義務,和所享的權利。因為以民雖然成了「聖民」,為人類擔任司祭的職務,但他們究竟不能人人都是司祭,所以肋未支派特被召選來替全以民擔任司祭的職務。雖然以民有司祭代他們行祭,但他們全體究竟是一「司祭民族」,所以也有他們應盡的司祭義務,在「司祭法典」內,對他們也不能不規定一些應守的潔淨法律,以衛護他們的純潔信仰和聖潔生活。所以祭祀、司祭與民族原為一體,不容分離(希 5:1),故在「司祭法典」內,常是三者相提並論,這也是本書上下一貫的中心思想。准此,本書大致可分為四段:第一段:祭祀的法律(1-7);第二段:司祭受職禮(8-10);第三段:潔與不潔的規定(11-16);第四段:聖潔的法律(17-26);最後一章可視為附錄,討論誓願與什一獻儀。
(三)作者:
本書既是《梅瑟五書》之一,當然本書的作者應為梅瑟(詳見1746梅瑟五書作者條)。說梅瑟為本書的作者,並非說現有的《肋未紀》全是出於梅瑟之手,而只是說,它的淵源是出於梅瑟在西乃山下給以色列子民所制定的法律。如眾周知,人為的法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應隨時代的需要,環境的變遷,加以改進和修正,尤其宗教禮儀,更是與時俱進的。以民在曠野與在客納罕地所處的時代與環境不同,自然所遵守的法律,與所奉行的禮儀也不能一樣。不過,所謂演進與改變,也只就其形式而言,其固有本質,則始終如一。聖教會的「彌撒」聖祭禮儀的演變,可為此事作最好的例證。
本書中確實有些法律,暗示以民已進入了客納罕地,並且尚有一些法定制度,如幣制(5:15),貧富祭獻的規定(5:11-12; 12:8; 14:21-32),都不是在短期中可以形成的。事雖如此,但不能因了這些後期的法律,便推翻本書的作者為梅瑟的學說,而主張本書是充軍期間,在厄則克耳司祭兼先知領導下,所創辦的「司祭學院」所編輯的一部「司祭經卷」。因為在目前的《肋未紀》中,有許多法律所用的術語和所論的題材,都是屬於梅瑟時代的,如 4:12; 8:17; 9:11; 10:14; 13:46; 14:3, 8; 16:22-28; 17:3; 24:10, 14, 23,都記載當時的民眾尚住在營幕裡,14:34; 18:3, 24; 19:23; 23:10; 25:2,明載民眾尚未進入客納罕地;此外,尚有許多法律討論會幕之事,這都足以證明這些法律產生於以民尚在曠野的時代。
最堪注意的是其中有些法律,如將時代移後,反講不通,如 17:1-7 內所有的條文,只有以民在曠野中漂流時可以遵行,更何況身為立國立教的民族領袖梅瑟的使命,是使以民敬拜上主為自己唯一的天主,且藉以民會眾的名義與上主訂立盟約,不能不對敬拜上主的禮儀有所規定。敬拜上主的禮儀,豈能少了祭祀,所以梅瑟必然制定了一些祭祀禮儀,使以民不循外教人的習俗,而依照天主藉梅瑟所定的祭儀來祭祀(17:1-7)。有祭祀,便不能沒有司祭一職,是以梅瑟在亞郎家族內建立了一特殊的司祭制度,規定了他們奉職的權利和義務,為猶太教奠定了永久的基礎,這可由以民早期的史書,對亞郎司祭職的承認獲得證明。見 蘇 14:1; 21:4; 民 20:27-28; 撒上 1:3; 2:27-28; 21:6; 22:11; 撒下 8:17 等。
由此可以斷定梅瑟在曠野裡為以民實在規定了一些祭祀的條文,且書寫在典冊上,以為法式。後世的立法者或司祭以這些條文,奉為準繩,創立新法,或按時代與環境的需要,對舊法有所修正或增刪,自然也用了大立法者梅瑟的名義。所以《肋未紀》內所有的法律,或直接或間接出於梅瑟之手,即謂《肋未紀》為梅瑟所著,有何不可?
(四)重要意義:
《肋未紀》雖然是記述些瑣碎的禮儀,而這些禮儀在現在又都成了過去,但仍具有其雙重的重要意義:- 我們知道以民是天主特選來祭祀自己的民族,但他們如何祭祀了天主,這問題只有《肋未紀》能給我們一個完備確切的答覆。以民既是一個「司祭民族」,他們的歷史是一部宗教史,如果我們不認識《肋未紀》,對於以民大部份的歷史,也就無法明瞭。
- 本書所記載的一切祭祀和禮儀法規,雖然都是暫時性的,因為《舊約》的祭獻和慶節,只是「未來美物的影子」( 哥 2:17; 希10:1);並且這一切禮典的本身也決不能除去人罪,而能在幫助百姓激發他們的信仰和希望,期待默西亞來賜與他們救贖的恩寵;救主一來,以他自作犧牲的祭獻,救贖了全人類,《舊約》的一切禮儀和法規也隨之廢除。
但本書為《新約》的教會仍有其永久價值和意義,因為本書一再勸諭:「你們應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17-26 十章內,凡四十七見),這句話不但是向《舊約》的司祭說的,也屢次是向以民百姓說的。以色列子民,因為有天主藉會幕,藉雲彩住在他們中,他們就應如此聖潔;如今我們所有的,不是陰影,而是陰影的實體--耶穌基督,他是無罪的羔羊,生活天主的兒子,不用會幕,不乘雲彩,而是親自住在我們中間,我們更該是如何的聖潔,才能使天主的聖名獲得相稱的尊榮,而不受污辱呢?所以聖教會第一任元首聖伯多祿即以此語勸勉當時的信徒,並稱他們為「特選的種族,王家的司祭,聖潔的國民,屬主的民族」( 伯前 1:13-16; 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