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血 [窒死](Blood, Sanguis [Suffocation, Suffocatio])
按《舊約》記述,「血」為以色列人含有一種神聖的意義,因以色列人從很古以「血」為生命的原素或寓所,即一切生物的生命寓於血內( 肋 17:11, 14; 創 9:4; 申 12:23)。根據這一思想,不拘人或禽獸在被殺後,血流出了,生命也就完了,人或動物就算死了。因而為以民血就等於生命( 申 12:23)。一切生命既來自天主,因而生命祇屬於天主,惟獨天主有權處理生命,也即祇有天主操有生殺予奪的大權。
是以從很古天主即嚴禁流他人之血,或殺害無辜,《聖經》上也多次稱為「流無辜者的血」( 依 59:7; 申 21:8),因為這是侵犯天主的權利,因而罪大惡極,深為天主所痛絕。無辜者的血要由地上向天主喊冤( 創 4:10),流人血的人稱為「血人」敗類( 撒下 16:7),或邪惡的人,不義的人( 依 59:7; 詠 55:24; 59:3),必遭天主的嚴罰( 詠 5:7; 26:9; 55:24; 59:3)。達味因殺人過多,天主竟為此不允他為自己建造聖殿( 編上 22:8; 28:3; 列上 2:5, 8)。普通天主為懲罰流人血的罪,即血債血還( 創 9:6),或以命償命( 出 21:23),因而有「某人的血歸在某人頭上或身上」的說法(則 33:4; 瑪 27:25; 宗 5:28)。基於同一的理由,天主不祇嚴禁人吃血,而且連帶有血的肉也不準吃( 創 9:4; 肋 3:17; 7:26; 17:10,14)。這一誡命直到宗徒時代,《新約》成立後,仍有它的影響力(見 宗 15:29)。
又基於同一的理由,一切生命都繫於血,我們可以明瞭,何以在《舊約》的祭祀中,除素祭外,通常所獻的祭品,非牛即羊,而且要把牛或羊的血灑在祭壇的四周( 肋 1:5; 3:2),尤其為贖罪祭,更有許多的特別規定,如先將手浸在血內,向帳幔灑血七次,又把血抹在祭壇的四角上等( 肋 4:6, 7)。其用意是人因犯罪獲罪天主,人本該死,但天主仁慈特准以宰殺牛羊,以牛羊的血來代人血,獻於天主,為獲得罪過的赦免(見 肋 17:11; 參閱 9:22)。此外,為祝聖司祭,為患過癩病者行取潔禮,也都用血,即將血抹在司祭及患過癩病者身上(見 肋 8:24; 14:14),其用意也無非是為患者行贖罪禮(見 肋 14:14-20);又天主為救以民出埃及曾用羔羊的血,救以民的長子得免於死( 出 12:7, 13)。之後,在西乃山天主使梅瑟以灑血(牛犢之血)之禮,與以民訂立了西乃盟約( 出 24:8; 參閱 依 52:15; 匝 9:11)。上述兩處提及的血都和《新約》有密切的關係:因前者,亦即逾越節羔羊之血,乃耶穌以自己的寶血救贖世人的預像,後者西乃盟約乃《新約》之前奏(見2072盟約條)。梅瑟在西乃山上向百姓灑血後說:「看,這是盟約的血……」,而耶穌在晚餐廳向宗徒們說:「這杯是用我為你們流出的血而立的《新約》」( 路 22:20)。
這樣《新約》和《舊約》先後互相呼應。兩約雖都是以血而成立,但有所不同,前者是以牛犢之血,後者是耶穌自己的血,因而希一書一再強調《新約》比《舊約》尊貴萬倍(見 希 8:6-13; 9:11-14, 18-27),因而聖伯多祿說:「你們不是用能朽壞的金銀等物,由你們祖傳的虛妄生活中被贖出來的,而是用寶血,即無玷無瑕的羔羊基督的寶血」( 伯前 1:19)。聖保祿在 羅 3:25 說:「天主使耶穌以自己的血,為信仰他的人作贖罪祭」。在 5:9 則說:「我們既因他的血而成義,更要藉著他脫免天主的義怒」。在 弗 1:7 說:「我們在他的愛子內,藉他愛子的血獲得了救贖,罪過的赦免」。聖若望宗徒也說:「……他聖子的血,會洗淨我們的各種罪過」( 若一 1:7)。在 默 5:9 說:「……因為你曾被宰殺,曾用你的血從各支派,各異語,各民族,各邦國中,把人贖來歸於天主」(參閱 默 7:14)。由以上所引各節經文,可知新、《舊約》之異同,以及耶穌的寶血與全人類得救的重大關係了。
此外,《聖經》內還有數種論及血的說法: - 「血肉」二字連在一起的用法:《新約》內,「血和肉」二字特指軟弱無能之人性,如 瑪 16:17:「……不是肉和血啟示了你」,是說伯多祿得知耶穌是默西亞,天主之子,不是憑人的理智,祇憑人的理智是不可能的,祇有憑無限全能全知天主的啟示,伯多祿才能明白,(參閱 格前 15:50; 弗 6:12; 希 2:16; 迦 1:16 原文也作血和肉)。若 1:13 則將此二字分開來用,「他們不是由血(氣),也不是由肉慾……而是由天主生的」,是說人因信仰生於天主,不是由普通的人道而生。至於14節「聖言成了血肉」,即言聖言成了一個實實在在有血有肉的人。在《舊約》裡,除了晚期的作品,如 德 14:18; 17:26,將血和肉字連在一起用,其意義雖也是指軟弱無能的人性,但特別強調人生的短暫。在其他《舊約》的作品內,通常祇以「肉」字來指人,如:創 6:12; 9:11「凡有血肉的人」, 申 5:26; 詠 56:5; 65:3; 依 40:5, 6; 則 21:4,以上所引各節,希伯來文祇有「肉」字。
- 另一提及「血」字的說法,是就血的顏色而言,如 默 6:12:「月亮變得像血」(參閱 岳 3:3, 4);至於 默 8:7以及 出 7:17-21; 11:6 大約也祇是說,海水及尼羅河之水變為紅色如血一般。
- 最後在《聖經》詩體作品裡論及「血」字的說法,如「刀劍痛飲他們的血」(耶 46:10);「我要使壓迫你的人喝自己的血如喝新酒」( 依 49:26),「他要在惡人的血中洗自己的腳」( 詠 58:11)等經文,無非是說,天主將為以民復仇,使以民的敵人慘敗,被以民大加屠殺,其意思猶如我國文學上慣說的:「血洗某城」或「血流漂杵」的意義同。至於則 22:2 所說,「流血的城」,即指耶路撒冷,意思是說,耶京的執政者,多行不義,流了許多無辜者的血,必將遭受天主的懲罰。
見0436生命、1758祭品 、0560肉[肉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