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刑罰、懲罰(Punishment, Poena)
以民的刑法制度是相當複雜的,故此我們祇可以在這裡作一種統計式的介紹,而不能作詳細的研究,大致說來以民的刑法可分六種:死刑、充軍、鞭刑、同態復仇法,罰款及奴役。
一、死刑:
訂制死刑的目的,在梅瑟法律上有三:(a)、自以民中剷除邪惡( 申 17:12);(b)、警戒他人( 申 13:22);(c)、以死刑來賠補過犯,以獲主之赦免( 戶 35:31-33)。概括言之,它的目的就是為保持以民中的和平幸福。實際上實施這種刑罰的機會並不太多,除非是有確鑿不可否認的證據時,才加以使用。
至於處決犯人的方式則有:以石砸死,用火燒死,及斬首三種。其次還有一種《聖經》上沒有提到的死刑方式--勒死,但卻見於《聖經》之外的以民法上,這裡我們所討論的是《聖經》上的刑法。
應受死刑的過犯有下列諸項: - 通姦:司祭的已婚女兒與人通姦應被燒死( 肋 21:9);有婦之夫與鄰人之妻通姦時,二人皆被處死( 肋 20:10),按後期猶太公會議的規定,應被勒死;與已許配與人的處女在城內通姦者,二人皆應以石頭砸死( 申 22:23, 24)。
- 人獸相交及反本性的交合:不論是男人或女人,若與走獸交合( 肋 20:15, 16),或犯雞姦罪者( 肋 20:13),皆應以石頭砸死。
- 亂倫:凡與自己的母親( 肋 18:7),與自己的父親的妻室( 肋 26:11),或同兒媳相姦者( 肋 20:12),應以石頭砸死。凡與女兒( 肋 20:14)及岳母( 肋 20:14)亂倫相姦者,應以火燒死。
- 不守安息日者,應以石頭砸死( 戶 15:31-35)。
- 咒罵褻瀆上主的人,應以石頭砸死( 肋 24:10-16)。
- 敬拜邪神:凡向摩肋客奉獻兒女者( 肋 20:2),拜祭太陽、月亮及其他邪神者( 申 17:2-5),引誘他人向邪神敬禮者( 申 23:7-11),煽惑屬城居民向邪神崇拜者( 申 13:13-18),皆應以石頭砸死;擅敢以天主的名義冒充先知者( 申 18:20),以及以邪神之名講說預言者( 申 18:20),應受死刑(勒死)。
- 邪術:凡召亡魂,行巫術,作占卜及作女巫者,都應以石頭砸死( 肋 20:27; 20:2; 見 出 22:17)。
- 侵害父母:凡咒罵( 肋 20:9; 出 21:17),擊打( 出 21:15)父母者,以及逆不孝的兒子( 申 21:18-21),皆應以石頭砸死。
- 拐帶人口者應受死刑( 出 21:16)。
- 兇殺人者應處以死刑( 出 21:20)--斬首。
二、充軍:
非故意殺人者判以充軍,以保全性命,直至大司祭死亡為止( 出 21:13)。
三、鞭刑:
這種刑罰祇是略提即過,並沒有清楚地指出當受此刑的具體過犯( 申 25:1-3)。
四、同態復仇法:
這種刑法的意義,就是將被害人所受的損害,同樣施給加害的人身上,這是古東方民族所共有的刑罰,也是耶穌在山中聖訓中所提及並且擯棄的法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瑪 5:38-47)。這種法律若按字實行起來,是很殘忍的,故此在梅瑟法律祇提及到應以這種刑罰來懲治作假見證人,並謂不應加以憐憫( 申 19:16-21)。
五、罰款:
雖然以民以為私產的主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但是破壞主權的犯人,卻向來不受體罰而祇以賠款了事。罰款的規定有兩種方式:
1、不以所受的損失為標準的罰款,比如:
a. 一隻素來無危險的牛,偶然牴死了人家的牛,前者的主人祇以半價還後者的主人。若素來危險而其主人又不加以防範的,則應「以牛還牛」( 出 21:35)。
b. 偷人財物者,應以雙倍於竊物的罰款來償還( 出 22:3)
c. 若盜賊將偷來的羊宰殺或賣掉,應以四倍的罰款償還( 出 21:37)。
d. 若將偷來的牛宰殺或賣掉,則應以五倍的罰款賠償( 出 21:37)。
e. 若將某人存於第三者家中的款項或物品偷去,盜賊應雙倍償還( 出 22:6)。騙人財產者,亦應加倍償還( 出 22:8)。
2、明文規定的固定罰款,比如:
a. 一隻牛,若將一個奴僕或婢女牴死,牛主應將三十個銀「協刻耳」交給奴僕或婢女的主人( 出 21:32)。
b. 若某人引誘沒有結婚的處女同寢,前者應付出一定的聘禮( 出 22:15, 16)。
c. 強姦處女者,應交罰款五十「協刻耳」( 申 22:28, 29)。
d. 憎惡及敗壞妻子名譽的人,應交罰款一百銀( 申 22:13-21)。
六、奴役:
這種懲罰祇是實施於那些偷了人家的財物,而又無力償還者,其最高的奴役期限為六年( 出 21:2;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