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良心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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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良心(Conscience, Conscientia)

一、語源:

此字原出於希臘字「Syneidesis」,意謂「同知」或「自知」;拉丁「Conscientia」為其同義字;我國就意義而不就字義譯作「良心」。此字就本義而言,不只含有「自知」之意,而且亦含有對「意識作為」好壞的判斷之意;我國「良心」二字也正含有此意。

在《舊約》內,除比較晚出,曾受希臘時代思想影響的智慧篇外(17:10),不見有用此字之處。這並不是說以色列人沒有「良心」的意識或觀念,而是說在《舊約》內不用此字,而用其他的字,即「心」字來指示「良心」( 撒上 24:6; 25:31; 約 27:6; 詠 17:3)。在這一點上與我國,甚或東方人的思想很相接近。希臘人,甚或西方人的思想重視「知」,而我國人和東方人卻重視「心」,以「心」為人生的中心和出發點,所以凡事都離不了「心」:如惡心善心,有心無心,心領心會,心鈍心智,捫心自問,問心無愧等。

誠然,不但在《舊約》內,即在耶穌時代和相繼而起的猶太經師時代,猶太人也沒有一特殊字眼來指示「良心」,或對「良心」為倫理行為準則的道理,有什麼特殊的演進。在經師的著作內,「良心」問題,事實上,也不過是指「善惡衝動」的鬥爭,並不是內心對善惡的考慮;並且這番爭鬥是受外在魔力的影響,而引起的一種涉及神話式的爭鬥。稍後,在十二聖祖遺囑偽經內,對「良心」雖有較為明確的觀念,「良心」一字亦散見於這本偽經內;但因為越來越注重形式主義,拘泥於法律的外在遵守或違犯,不注意行為的內在心理和動機,忽略了人性的自省和反省,因此對於「良心」問題,始終沒有一較清楚的概念。

《新約》是由《舊約》而來,因此這一現象也不免出現於《新約》初期,在《四福音》內,就沒有一處用過這一特殊字眼。這當然只就用字而言;就內容,《四福音》是與猶太經師的著述有天淵之別的:《福音》所攻擊的就是虛偽的「法律形式遵守主義」,始終注重內心,要人反省,自問,悔改,在真理上,誠心誠意敬拜上主,天主( 瑪 3:4-12; 6:7, 23; 谷 7:1-23; 路 6:39-46; 13:1-5; 若 3:1-21; 4:19-26)。猶太人主張人的行為,完全受外在法律的統制,以「梅瑟法律」為人的行為惟一絕對的準則,不以私人自決的判斷有什麼價值,而只依然照「梅瑟法律」和經師的傳授,判決一切能有的事理;主張絕對的「他律」(heteronomos)。基督的教義不然,主張人享有相對的「自律」(autonomos),以自我的「良心」為人的行為的最近直接準則,要人依照「良心」與天主往來,事奉天主( 瑪 5:8, 28; 15:8, 9, 18-28; 22:37; 谷 3:5; 16:14; 路 1:51; 24:25)。所以基督的教義與猶太人的教義是互相對立的:一實一虛,一真一偽。

二、意義:

基督教教義對「良心」觀念的含義,在基督的教訓內雖已孕成,但使我們清楚明瞭這一觀念的含義的,還是聖保祿。聖保祿將這字輸入了基督教的教義內;全《新約》內三十次用了這字,聖保祿就佔二十五次。固然,他沒有依照系統討論「良心」的問題,但由他採用這字的地方,可以推出他對「良心」所持的見解:

  1. 「良心」之於外邦人就如「梅瑟法律」之於猶太人。外邦人依照「良心」自行反省,而決定行為的取捨,有自己的「良心」給自己作證行為的好壞;所以享有相對的「自律」( 羅 2:12-16)。
  2. 不但外邦人,即使基督徒在遇有疑難,須決定一事的取捨時,應隨從「良心」的指示,即使有時可能判斷錯了,仍應隨從。由此可見,保祿是以「良心」為人行事的最近直接準則( 格前 8:4-13; 10:23-30)。
  3. 保祿自己也常談到自己的「良心」,說自己為人行事常憑「良心」;盡宗徒職務,決沒有居心不良的企圖;也要求接受他《福音》宣講的人,憑自己的「良心」判斷他的為人( 得前 1:5; 2:1-12; 格後 1:12; 弟後 1:3; 宗 23:1; 24:16)。
  4. 「良心」的純潔無罪,是憑對基督的信仰,接受他的洗禮,賴他的贖罪血祭,而獲得的(希9:9-14; 10:22; 參見 伯前 3:21);為此,「良心」的好壞是與信德分不開的( 弟前 1:19; 3:9; 4:2; 鐸 1:15),是以愛德行事的( 弟前 1:5; 羅 14:13-23; 格前 8:1-3, 11-13),是具有基督的精神,在基督內生活的( 弟後 1:3-14; 羅 6:11-14; 8:1-17),而不是憑著「良心」就可以任意行事的( 格前 6:9-20; 羅 14:1-12),因為天主拯救了人不作法律和罪惡的奴隸,而作了基督的奴隸,生活於正義,隨從聖神的指引,實行天主的旨意( 羅 6:18-22; 8:2-11; 格前 7:22; 弗 6:6-8; 迦 5:24-26)。

三、保祿「良心」思想的淵源:

在《新約》作者中,只有路加不是猶太人,在宗徒中,又只有保祿受過希臘羅馬教育( 宗 22:3),他們二人又彼此有師徒的關係,所以在他們的著作中,都引用了一些希臘名詞;「良心」一字就是其中之一( 宗 23:1; 24:16)。

保祿引用的希臘名詞,有一些是當時哲學派所習用的術語,因此一些近代學者就以為保祿根據的,是這一學派或某一學派的思想。這一點似乎很難說得過去,因為保祿引用的希臘名詞,雖與一些哲學派別習用的相同,但其中的含義卻不完全相同或竟完全不同;就如「良心」一字,本是斯多噶派習用的術語,但斯多噶派所謂的「良心」,是指純出乎泛神論的一種與宇宙(斯多噶派以宇宙為神,以神為宇宙魂)相契合的理性自覺,所以謂之為「同知」。人既已與宇宙(神)混為一體,以神的意志為自己的意志,就再無「自律」可言。保祿不然,保祿以「良心」是人對超越萬有,獨立存在的天主的權威自作的反省,是人依照自作的反省,對天主的權威服從不服從所作的取捨;為此,「良心」好比是天主與人間的仲裁與見證,知道天主所要求的和人所應取捨的;為此稱「良心」為人之「同知」,可以呼「良心」對天主或對自己作證。

這端道理原是《聖經》內的一端大道理,《舊約》內亦講得相當清楚,《舊約》要求人聽從天主的聲音( 創 2:16, 17; 3:11-13, 17; 出 5:2; 19:5; 申 26:14; 耶 3:13; 7:23, 28),要求人在天主面前或同天主行走( 創 6:9; 申 5:33; 肋 26:3; 依 2:3; 耶 6:16),要求人聽取天主的教訓( 申 4:1; 依 2:3; 54:13);並且明說天主要與人結立「新約」,是將他的法律刻在人心上( 耶 31:31-34; 則 11:19, 20; 36:22-28; 參見 希 8:8-13; 10:15-17)。

到了《新約》時代,天主藉自己降生成人的聖子向世人說教(希1:1, 2),以新法律成全了舊法律( 瑪 5:17-20),向世人所要求的仍是要人聽從他的聲音( 瑪 3:17; 17:5; 若 10:3-27; 12:28, 30; 18:37),在他面前同他行走( 若 6:67; 8:12; 若一 2:6),聽從天主的教訓( 若 6:45; 7:16-18; 8:28; 14:26; 16:13),心體力行天主的旨意( 瑪 7:21; 13:10-17; 若 5:37-47)。

保祿是一位傑出的經師,基督特選的傳道工具( 宗 9:15, 16),就以《舊約》的經義來闡明發揮,基督建立《新約》賦與人心藉愛德行事的「信德法律」( 羅 3:27),藉這法律人與天主來往( 格後 5:7; 哥 2:5; 參見 若 17:3),度基督徒的生活;藉這法律人自知,天主的愛藉聖神已傾注於人心中,使人不再隨從慾望,而隨從聖神的指引生活( 羅 5:5; 迦 5:16-25; 弗 4:1, 17; 得前 2:12);信德堅固活潑,「良心」就精明能幹;信德薄弱,「良心」就遲鈍;信德喪失了,「良心」就沒有了( 羅 14:22, 23; 格前 8:7-13; 16:13; 弟前 1:9, 12-14, 19; 3:9; 6:12)。由此可見,保祿所講的「良心」道理與當時的哲學宗教思想有多大的分別;他只不過利用了當時民間慣用的一帶有哲學宗教思想色彩的名詞,來指稱他所謂的「良心」;至於其中的含義,全是出於《舊約》的經義和《新約》的精神。

我國神學歷來不甚發達,倫理學卻相當發達;自古對於倫理就有很精微的立論。倫理學是離不了神學的,所以我先民就很深信神的存在,常視倫理為「天理」,而不可侵犯;以「天理」來解釋倫理,以「天理」為「良心」之本,常與「良心」相提並論:謂「良心」為「天良」,謂「天理」為「天意」。

我國倫理學的偏差,是在於忽略了「神」的觀念,而只注重了「人」的觀念,以「人」為倫理的出發點和中心,所以倫理對人生發生的關係不夠徹底。

孟子早就提倡「良心」(告子上),「良知良能」之說(盡心上),漢、唐學者對之多有所發揮;到了宋明二朝,理學興盛,周、程、朱、王對「天理良心」,「良知良能」,更有獨到精闢的闡明和發揮,以之為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本。然唐、宋、明理學,事實上,都受了佛教的影響。基督教的思想遠在唐代已傳入中國,但因沒有如佛教的譯經運動,士大夫無以得悉全盤基督教教義,因而在學術文化思想上不能發生作用。今日基督教人士盡力向國人介紹基督教思想;國人因與基督教文化國家人物多相接觸,較以往更明瞭基督教的教義。若我國儒家學者,在明瞭《聖經》所講的「良心」道理以後,以之來補充闡明、發揮中國的倫理,「良知良能」之說,又必是另一天地。

見0923法律、1453恩寵、2082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