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5利息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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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利息(Interest, Foenus)
在梅瑟的法律裡有關於借貸的法律,即不拘借貸貨幣或其他可生利之物,嚴禁以色列子民向他們本國同胞索取利息;如借貸的人屬外方人,則可向他們徵收利息( 申 23:20; 肋 25:36)。對本國的同胞不但不得取利,而且到了第七年,即所謂「豁免年」(見安息年),應將一切債務完全豁免( 申 15:1-3)。不過從另一方面,借貸的人,應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將所借之錢或物歸還債主( 詠 37:21; 德 29:1-10)。天主所以禁止以民向自己的同胞索取利息的理由,一則要他們彼此行愛德,再者天主自己會報答他們( 申 15:10)。《舊約》裡,只對自己同胞免息借貸,也即是《舊約》裡,「愛你的近人」的思想;《新約》裡,耶穌卻把這愛德推及到任何人身上,包括外教人在內(參閱 瑪 5:43-48)。
不過事實上,雖有梅瑟法律明文規定,以民一如違犯其他條款,也一再未能妥守這一法令,這從 厄下 5:1-13,尤其先知書內,可資證明。(參閱 亞 2:1; 4:1; 依 1:17, 23; 3:14-15; 10:2; 耶 8:10; 則 22:12-13)。但如反觀我國古代社會制度,遠在春秋戰國時,已普遍實行高利貸,因而使一般貧苦大眾,更是貧上加貧,經數代都無法翻身(參閱呂振羽著殷周時代的中國社會二八三頁),是以從借貸這點來看,一個外教民族究不能和一認識真神的民族來相比。
見 0501安息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