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4判官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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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判官(Judge, Iudex)
判官今日也多稱法官。希伯來文本沒有名詞,只是引用動詞「審判」的一種動態而充當名詞,按審判一詞也即平理之意,即當有人發生了爭執時,由第三者來平理,平斷孰是孰非。如 創 16:5 撒辣呼籲天主來為她及亞巴郎之間平理(參閱 出 2:13-14)。當梅瑟把以色列民由埃及領至曠野後,凡百姓中發生的任何爭執案件,全由梅瑟一人審斷,這樣梅瑟似乎就無暇顧及他事,後接受其岳父的建議,才在民間選了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使他們隨時審斷百姓( 出 18:24, 25, 26),只把重大的案件留下,由他自己處理。此外由 申 17:9, 12 的經文看來,似乎司祭也有權審斷民間的案件。總之,由上述經文可知,以民中的判官制原是由梅瑟制定的。為此,在 申 1:15 又重申前事,並且囑咐人民的判官,「無論是兄弟彼此訴訟,或與外方人訴訟,都應秉公審斷,……任何人都不要怕,因為審判是天主的事」( 申 1:16-17)。由最後這句話,可知立法者,以及審斷的標準,實際上是天主,因而人只不過是天主的代理者。因為人是天主的代理者,他也享有實際的權力,甚至判人死刑,如 申 16:12:「若有人擅自行事……或不聽從判官,應把這人處死」。
在若蘇厄死後,撒烏耳尚未被立為君王之前,以民中各個支派各自為政,在那時領導以民者為天主特選的人,希伯來文即稱他們為判官,不過他們的任務與使命,旨在拯救以民,而不在處理人民間訴訟的事,故思高譯本譯為「民長」。及至撒烏耳被選為君王時,審判民間案件的事,自然屬於君王(見 撒下 15:2-6)。在君王中,撒羅滿以他向上主求得的智慧審斷案件,堪稱斷案如神,故為當時以及後世的人所稱奇(見 列上 3:16-28)。以後當君王背棄天主,敬拜邪神,不守正義時,天主興起了不少的先知。當先知指責君王時,尤其指君王斷案不公,並一再規勸君王要施行公正的審判(見 依 1:17; 3:13-15; 10:1-2; 耶 6:13; 8:10; 22:3; 則 22:6-7, 12; 達 13:5, 53; 歐 4:1-2; 12:1-2, 8; 亞 5:11; 米 2:1-2; 3:1-4; 索 3:1);而且先知預言未來默西亞必將秉公審斷一切( 依 11:1-5; 耶 23:5; 33:14-15; 拉 3:5)。此外,在《智慧書》也有不少論及應如何執行審判之事(如 箴 17:15; 24:23-25; 詠 58:2-3; 82:2-4)。總之,由以上所引看來,判官因是代天主施行審判,故在以民中,判官享有很崇高的地位,因而在《聖詠》中稱他們為「神」( 詠 8:2, 10)。以民中的判官是否終身制,因《聖經》上沒有明文記載,學者意見不一,不過可以確知的,判官決非世襲,如君王和司祭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