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牧函(Pastoral Epistles, Epistolae Pastorales)
一、名稱:在《新約》正經書目中有三封書信,即《弟前》、《弟後》、《鐸》,自成一組,通常稱為「牧函」;所以稱為「牧函」,是因為在這三書信內所談的內容,是關於牧民的問題。不過「牧函」這一名稱,並非原來所有,而是十八世紀才由神學家開始這樣稱呼。這三書信,由書名可知,兩封是寫給弟茂德,一封是寫給弟鐸,二人都是聖保祿的弟子及傳教的助手。由三書信的內容看來,可知聖保祿所以給他們寫信,無非是再度訓勉二徒應如何善盡他們為司牧的職務,治理教會,牧養天主托給他們當照顧的羊群——教友。
二、牧函寫作的時地:
《弟前》與《鐸》大約是保祿第一次被囚釋放後,再度東來,約於公元六三——六五年間,道經馬其頓時所寫。那時弟茂德在厄弗所( 弟前 1:3),而弟鐸在克里特島( 鐸 1:5)。至於《弟後》是保祿第二次被囚於羅馬(約公元六七年),自覺不久人世,於是寫了這信,要弟茂德盡快到羅馬去( 弟後 4:6, 9)。是以《弟後》是保祿生前最後留言,故此以《弟後》為保祿的遺囑也無不可。上述三書信,名義上固然是保祿寫給他的兩個愛徒,因此可說是私人函件,但實際上,從三書信的內容看來,實是治理教會的原則。事實上,聖教會從很古以來,對上述三書信非常重視。如德都良曾說:「保祿給弟茂德寫了兩封信,給弟鐸一封,都是有關教會神職界的信」。聖奧斯定更進一步曾要求「凡在教會內任領導職的人,應把宗徒保祿的這三封信放在眼前」。為此,不應只以上述三信,為純私人函件。
三、內容:
關於三書信的內容,除極少的幾點屬私人方面的事外,如 弟前 5:23要弟茂德不只飲水,也要飲點酒; 弟後 3:9-13要弟茂德盡快到羅馬來, 鐸 3:12, 13,叫弟鐸盡快到尼苛頗里去,其他可說屬於管理教會的原則。要之,可分為兩重點:
(一)反對異端邪說 聖保祿一再叮嚀二位愛徒,要衛護真道,提防並駁斥偽善背信的邪說謬論。至於所說的邪說謬論,一方面是來自猶太主義保守派,如 弟前 1:4,所說:「無稽的傳說,無窮無盡的祖譜」;《鐸》明言「猶太人無稽傳說」; 鐸 3:9所說「有關法律的爭論」,大約是指涉及有關梅瑟法律詮釋等問題。
不過從另一方面,如否認肉身復活( 弟後 2:18)以及過分的禁慾主義,如「禁止嫁娶,戒絕一切食物」( 弟前 4:3),可說導源於波斯二元論的哲學思想,以過分禁慾為獲得智識的途徑。這樣形成一種猶太——希臘混合主義(Syncretismus Judaeo-Hellenisticus),大約即一世紀末二世紀初盛行的諾士斯派(Gnosticismus)的胚胎,而且也即是已散佈在哥羅森教會內的邪說異端。為駁斥這類邪說謬論,保祿勸二位愛徒,要本著信德、愛德,講授由他——保祿——所接受的健全的道理( 弟前 4:6; 6:3, 20; 弟後 1:13; 鐸 1:13; 2:1)。
(二)治理教會 所謂治理教會,即處理教會內人事行政等問題。首先是設置長老或監督,而且可說這是保祿對二徒的命令( 鐸 1:5),因為這樣才能使教會擴展及延續下去。為此,告知二徒該選拔什麼樣的人作監督及長老,因而列舉作監督及長老的各種條件(見 弟前 3:1-7; 鐸 1:6-9)。其次是執事,而且有男執事及女執事,並且列舉為作執事應有的條件( 弟前 3:8-13)。此外,當時尚有一種我們可稱為「寡婦制」的生活,為使某女人能加入這種寡婦制的圈內,也列舉了一些條件,如年齡方面,需要不少於六十歲,只作過一個丈夫的妻子( 弟前 5:9-11)。也許前面所說的女執事即由這些上了年紀的寡婦充任。是以保祿囑咐他的愛徒,對錄用寡婦也要多加留意。
牧函作者的問題:關於牧函的作者,在三牧函的開端,都明言是保祿宗徒。聖教會自古的傳授,除 瑪 爾強書目外(Canon Marcionis,這本毫不足奇,因牧函內正針對他的異端有所 申 斥),可說一致以保祿為牧函的作者。只在最近十九世紀末,才 出 了一批所謂考訂與批判學者,根據批判學的原則,以下列三理由,即(一)從文辭方面,(二)從有關教會聖統方面,(三)從所駁斥的異端邪說方面,否認保祿為牧函的作者。不過從他們所強調的理由看來。實不足以證明保祿並非牧函的作者,今略述如下:
- 從文辭方面,據考訂學者的意見:在牧函內有不少字句,甚至有人說約三分之一字句,不見於其他書信內,而且有些是涉及神學的名詞,如「健全的道理」( 弟前 1:10; 弟後 4:3; 鐸 1:9; 2:1);而「信德」一詞也另有較深的意義,即也指正確的道理( 弟前 1:19; 4:1, 6; 弟後 4:7)。此外,在語氣方面則比較溫和,不如其他書信內如 迦 書內,火辣激昂……。對上述各點,如注意到這三書信的主要對象,是保祿的兩位愛徒,並非直接向某一教會發言,尤其這三書信是保祿在他的晚年所寫,而且極可能保祿曾用了不同的代筆人,如此則上述各疑難,雖不能說迎刃而解,但至少可說,不能構成否認保祿為牧函作者的絕對理由。
- 從有關教會聖統方面 考訂學者認為:牧函內論及「監督」、「長老」、「執事」等教會內不同的職位,權限已相當分明,這不可能是宗徒死前教會內的情形,因而牧函不能是 出 自宗徒保祿的手筆。關於這點,可說考訂學者的理論,非但不能證明牧函非宗徒的作品,而且更加以證實:因牧函內所稱「監督」、「長老」,一方面固可看為日後教會內「主教」、「司鐸」的雛型,但另一方面,牧函內所謂「監督」、「長老」,並未如三十年後,安提約基雅主教 依 納爵信內論及「監督」、「長老」所有清晰的概念。如 鐸 1:7 的「監督」與 1:6 所提的「長老」,可說所指乃同樣的人物。 弟前 5:17-22 所提的「長老」,由他所盡的施教講道之職及堪受加倍的尊敬看來,似乎和 3:2-7 所提的「監督」,在該處論及作「監督」所當有的條件,也屬名異而實同的同樣人物。而這種「監督」、「長老」互相通用的情形,正是宗徒末年教會內所有的情況(參閱 宗 20:17-28)。所以說這樣更證實牧函乃宗徒,也即牧函開端所說保祿宗徒的作品。
- 從所駁斥的異端邪說方面 關於這一點,考訂學者認為牧函內所駁斥的異端邪說,乃一世紀末二世紀初,盛行於小亞細亞的諾士斯派邪說。這一邪說既興盛於初世紀末二世紀初,也即在宗徒死後數十年間,這樣牧函自然不能是宗徒保祿的作品了。不過這一理由更屬牽強,與事實不符。因如前面業已提及,牧函內所駁斥之邪說謬理,乃猶太——希臘混合主義,充其量只是諾士斯派邪說之胚胎雛型,早已為害於哥羅森教會(見前),而哥羅森距厄弗所相隔不遠,因而保祿致書於當時在厄弗所負責的弟茂德,要他及早提防並加以 申 斥,這正是保祿在盡他身為宗徒之職,實屬合情合理。而考訂學者,竟以這一理論否認保祿為牧函作者,實不能成為理由,而且可說近乎無理取鬧,故毫不足為憑。
結論:總觀上述各點,尤其根據牧函內,作者要二徒所做的數件私人任務(如 弟後 3:9, 13, 鐸 3: 12),以及對二徒的關懷備至(如 弟前 5:23),可以結論說:作者若非保祿,實不知有什麼比保祿更適合的人,能寫 出 這樣對教會,對基督充滿熱誠摯愛,對二徒宛如慈父對愛子般的所謂「牧函」了( 弟前 1:2; 鐸 1:4)。
見1108保祿、2467諾斯士派、2085聖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