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7孝敬父母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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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孝敬父母(Filial Piety, Pietas filialis)
縱觀古今中外一切民族的歷史,對於孝敬父母這一人類的基本道德倫理的重視及提倡,恐怕沒有一個民族,能超過我國的。孝道在中國格外由於儒家的推崇與宣揚,實在已造成了一種歷久不衰的風尚,以及遍及全國的習俗。歷代的君王無不以提倡孝道為己任,且以身作則,以孝道為政治的屏藩,及教育的基本;以孝道之理來治理天下,而能國家太平,民族富強。再看中國所有的古語典籍,也無不以孝為其著作留傳的主旨。因此,我們可以說中國自古以來,下自個人家庭,上至社會、民族國家的基礎,是建築在孝道之上的。中國的歷史文化能以流傳數千年之久,以迄今日不衰,中華民族之所以能保持其強大的數字,繼續蔓延生長而不亡,不能不歸於舉國上下對孝的重視及實行。反觀其他地區的文明古國,諸如亞述、埃及、巴比倫等,都早已成了世間的陳蹟,供人憑弔。這也就正應言了《聖經》論孝的注語:「應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方,延年益壽」( 出 20:12,見 申 5:16)。這種說法不祇是中國的基督信徒在強調,就是西方不少的《聖經》學者,在研究《聖經》論孝的道理時,也驚愕不止地承認,天主如何在中國保持了他的諾言。
雖然孝道在中國起了如此大的作用,儒家在中國有如此美妙高尚的道理及在民間的深刻影響,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國的道德倫理,祇是屬於自然本性宗教的一種,《聖經》中的宗教及道理,卻是來自天上的啟示,是超本性的,是其他任何宗教所不能比擬的,因為《聖經》所包含的是全部的真理,而其他自然宗教卻祇具有部份的真理,這就是自然宗教與啟示宗教的主要分歧點。在這篇文章中,我們所討論的是《聖經》中的孝道,因為對於中國孝道之理已有不少的著作,再重行敘述,亦非本辭典之目的,不過讀者可以將中國的孝與《聖經》中的孝作一比較,可以得到更正確的認識。
《舊約》關於孝道的誡命:
人應當孝敬自己的父母,是直接來自天主的命令,它見於「十誡」之中。既然典型的十誡在《聖經》上見於兩個地方( 出 20:2-17; 申 5:6-21),孝敬父母的誡命--第四誡--也祇見於兩個地方( 出 20:12; 申 5:16)。在 出 20:12 的記載是:「應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方,延年益壽」。它與 申 5:16 的記載大致相同,但略有出入,後者所記的範圍比較廣泛及比較清楚。學者們解釋這一差別時,大都強調出的記載是較為古老及原始的,故此文詞簡短,而後者因是較近期的著作,因著時代的變遷及生活環境的轉變,故有稍加解釋及增添的需要,而有兩種不完全相同的記述。學者的這種解釋是正確的,但是就連 出 20:12 的記載,也並非就與天主在西乃山上親口所說的話完全一樣。關於這一點我們在論十誡的「原始十誡」時,業已說明,故此處不必再詳加解釋。
1、命令的主題:
這個直接來自上主的命令是向兒女發的,兒女應當孝敬自己的父母,由這個命令的表面看來,好似它是向個人發的命令。其實它是一個有團體性質及與整個社會有關係的命令,因為如果兒女們都遵守此命,則整個國家民族可以佔有自己的土地而延年益壽。它猶如十誡中的其他任何命令,都是以單數的方式發出,但誰也不能否認「十誡」是與整個社會人群有關的。再說發出這個命令的天主是整個人類的天主,故此他的一切啟示--孝敬父母乃天主的啟示之一--都是針對人群社會而發的,向來不是祇以某某個人利益為出發點的。如果我們再回想一下,當日頒佈這一命令的環境--在西乃山上向著山下聚集的全體百姓,以十分隆重的方式及巨大的威嚴--我們就可以明瞭這一點。
所說的「兒女」,並不是年幼無知的小兒女,因為他們尚不知法律為何物,故對它的遵守是無能為力的,所以年長成人的兒女,甚至業已成家立業的子女,也應當絕對遵守這一命令,因為這時的父母大都已年老力衰,正是需要兒女孝敬的時刻( 箴 19:26; 23:22; 30:17; 德 3:12-13; 23:18)。兒媳亦應同樣孝敬丈夫的父母(多10:13,見 創 24:67)。在古代以民的大家庭制度之下,守寡的兒媳仍應聽命於自己的公婆(見 創 38:12-26; 盧 1:16);反之,若兒子進入女家亦然,如雅各伯之對於拉班( 創 29:31),梅瑟之對於耶特洛( 出 2:20-22; 4:18,見 創 24:5)等。
2、命令的本身:
第四誡與第三誡是十誡中僅有的兩條肯定的法令:「你應當孝敬……」而其他的誡命都是否定式的:「不可……」。按學者們的意見,這種肯定的方式,將法令的範圍更加廣大擴充,它包括了一切對父母應有的愛情、知恩、尊敬(德 3:8-10; 箴 17:6,見 箴 10:1; 13:1; 19:26; 20:20; 30:17 等)、聽命(見 出 13:8; 申 4:9; 6:7; 箴 1:8; 4:3; 6:20-23; 10:1; 17:25; 23:22 等),及對父母物質的扶助(德 3:14-18);它更包括一切對父母不應作的不孝事件:不應打父母( 出 21:15),不應罵父母( 出 21:17; 見 肋 20:9; 箴 20:20);不應忤逆不孝及放蕩不羈( 申 21:18-21),誰違犯上述否定的命令皆應處死刑。但這一切,天主祇用「孝敬」一詞概括了起來。由此可見「孝敬」的意義如何重要,因此,為正確的明瞭天主第四誡的真正意義,不能不將「孝敬」一詞加以解說。「孝敬」的意義:這個詞的來源在希伯來文上,原有「沉重、富有及榮耀」的意思,漸漸獲得了宗教上的意義,而成了專用為天主的語詞。因此「榮耀」的意義增強,而「沉重及富有」的意思消失。榮耀在《聖經》上的定義應是:天主以光明及大能的方式對人類所顯示的威嚴(見 出 14:4, 17-18; 肋 10:3; 則 28:22; 39:13 等)。由這一定義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來,它只能用於天主,而且《聖經》的作者也不斷地將這種榮耀祇歸於天主( 詠 3:4; 29:2, 9; 62:8; 68:35; 編上 29:11-12; 依 6:3),呼籲百姓歸榮耀於主( 依 24:15; 25:3; 詠 22:24 等)。
但是這種原本只應歸於天主的榮耀,卻有時也歸於天主的代表,如父母( 出 20:12; 申 5:16),上主的使者(民13:17),撒烏耳( 撒上 15:30),上主的僕人( 詠 15:4)。但是這在《聖經》上僅有的少數的幾個例子中,若我們將《聖經》的上下文研究一下,就知道這個「榮耀」最終仍歸於天主自己,換句話說,是將「榮耀」經過天主的代表而歸於天主。
在這幾個僅有以榮耀直接歸於人,而間接歸於天主的例子中,父親和母親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出 20:12; 申 5:16),而它真正的意義是:「應歸光榮於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思高譯本作「孝敬你的父親……」)。由此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出來,《聖經》對父親及母親的重視,已遠遠超過中國所說的「孝敬」,因為在《聖經》上,將僅能歸於天主的榮耀而歸於父母,這實在是任何其他自然宗教的倫理道德中的「孝」所不能比擬的,它的意義是更為深切的,它的要求是更為嚴格高尚的,因為《聖經》上命子女以尊敬天主的心情來尊敬孝愛自己的父母,因為惟有天主所佔有的「榮耀」在父母身上反映出來,而這種「榮耀」是兒女們所應當承認的。父母在《聖經》上的確成了天主自己所立的代表,誰歸榮耀與父母,就是歸榮耀於天主。天主自己是這法律的創立者,因此,誰孝敬父母,並不是由父母獲得甚麼賞報,而是直接由天主獲得:「……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方,延年益壽」( 出 20:12),或者:「好使你能享高壽,並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土地內,獲享幸福」( 申 5:16)。
天主且將父母高舉到與自己相平等的地位,在整個《聖經》上祇有咒罵父母的人,如同咒罵天主一樣,應受同樣的死刑,以石頭砸死( 肋 20:9; 24:16,見 瑪 15:4; 谷 7:10),但其他的咒罵,卻未見有以死刑判案者(見 創 27:29; 戶 24:9)。
3、孝敬的對象:
是父親和母親。(見0277父親、0427母親條)。關於父母已見於專題討論中,這裡我們所強調的,是父母二人同樣應受兒女的孝敬,因為子女同樣由父親和母親所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在《聖經》上卻不祇是血肉的人性關係,而實在是神聖的,宗教的,是來自天主的密切關係。誠然,在古代的東方社會中,重男輕女的現象是非常嚴重,以民間的男女社交、政治、經濟以及法律上的地位,的確也是男性超過女性,惟有在家庭的小社會內,在對子女的關係上,父母的地位事實上卻是完全平等的。母親同父親有同等的權力來享受子女們的孝敬( 出 20:12; 肋 19:3; 申 5:16; 箴 1:8; 6:20; 19:26; 20:20; 23:22; 28:24; 30:11, 17; 德 3:1-18; 7:29-30; 23:18-19,見 則 22:7; 米 7:6);咒罵及輕視母親的,與咒罵輕視父親的兒女,受同樣的懲罰( 出 21:15, 17; 肋 20:9; 申 27:16);在子女的教育權力上,父母亦是平等的( 申 21:18-21; 列上 19:20; 耶16:7; 箴 30:17)。在上述的引文中,按照東方的習俗,大都將父親放在母親之前,但 肋 19:3 卻將母親置於父親的前面,這更證明在「孝敬」的範圍內,二人是的確相等的,相提並論及不分先後的。母親崇高的愛情及其尊貴的地位,在《聖經》上也不少次受到讚揚(見 創 21:14-16; 24:67; 出 2:2-9; 撒上 1:22-27; 撒下 21:8-10; 加下 7:1-41; 耶31:15; 依 66:13; 哀 2:11-12; 詠 35:14),歷代不少國王母親的名字更被列於史冊( 列上 11:26; 14:21, 23; 列下 8:26; 14:2; 15:2; 18:2 等),被稱為太后( 列上 15:13; 列下 10:13; 耶 13:18; 29:2 等)。
見0037十誡、0277父親、0427母親、1449家庭、1683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