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門徒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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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門徒(Disciple, Discipulus)

「門徒」一詞,在希伯來、希臘及拉丁文,皆出自「學習」一字,在《舊約》中少見,且沒有現在門徒或學生之專門從師的意義(耶13:21; 20:11; 26:9; 編上 25:8)。先知、司祭及立法者不是「老師」,而是「證人」,是天主意旨的傳述者。他們為盡這一職務主要的不是個人的天資或口才,而是天主的召選。他們的弟子並非真正的「門徒」,而是先知們的侍役(見 列上 18:43; 19:19等; 列下 3:11; 4:12, 25等;耶32:12等)。

在《新約》時代,師傅及門徒的關係漸為明顯,且有不同的意義:

  1. 普通說來「門徒」是指由某一位師傅受教而言( 瑪 10:24; 路 6:40)。
  2. 較為狹窄的意義是指接受某人的道理,並按照道理的指示而生活,如法利塞人或若翰之門徒( 瑪 22:16; 谷 2:18; 瑪 9:14; 11:2)。
  3. 狹義的來說是指耶穌的隨從者而言,格外是那十二位門徒( 瑪 10:1; 11:1; 28:16)。除了這十二位左右不離耶穌的門徒之外(慣常稱之為「宗徒」),有更大的一批間中追隨耶穌,以受其教的人( 谷 2:15; 路 7:11; 若 2:2, 17, 22)。在這一批人中, 路 10:1-17 提及七十二位門徒,曾被耶穌兩個兩個地打發出去傳教。
  4. 在宗徒大事錄不時提到「門徒」,是指那些回頭入教信奉耶穌的人而言,亦即是現在所說的「教友」或「基督徒」( 宗 6:1; 9:19)。他們應不時追隨主耶穌的芳表,克己苦身,並甚至有時離棄自己的親人( 路 14:26, 27; 若 8:31, 32; 見 瑪 5:13-16),甘心接受他人的凌辱及惱恨( 瑪 10:25; 若 15:18-20)。他們昭示世人的特徵,是彼此之間捨己為人的愛情( 若 13:35)。若他們忠心耿耿,持久到底,將得到莫大的賞報,末日參與審判( 瑪 19:28, 29; 路 22: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