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法律(Law, Lex)
一、《舊約》:
1、法律的名詞及觀念:
《聖經》上每一提到法律這個名詞,主要的是指五書上的「梅瑟法律」而言。除此「法律」名詞之外,我們還可以見到不少的法律代名詞,這些名詞散佈在全部《聖經》中,或集中於一處,比如在 詠 119 我們可以見到全部法律的代名詞:法律、道路、行徑、命令、章程、誡律、判詞、規矩、諭旨,法度、誡命、綸音等等,都是指上主的法律而言。
《舊約》中的法律並非其他,而是上主意旨的表示,它向人表示人當盡的義務及當守的規則,《舊約》法律的觀念遠遠超過後期經師們的解釋及強調,蓋在《舊約》上,它並不只限於法律的死板條文,卻包括了全部天主的啟示,正因如此,在《舊約》時代,法律及倫理是不可分割的一個總合。只就這一點,以民在宗教的立場上,就遠遠超過其他任何古代東方民族。
2、以民法律的沿革:
只要我們多少研究一下以民的歷史,就可以清楚地知悉,以民的法律並不是一部死的,一成不變的法律書,相反地,它是在隨著時代的進展及環境的變遷,而繼續向前發展的,這法律最初的基礎及來源,當然是西乃山盟約。但當時以民過的是曠野中的遊牧生活,當時所訂製的法律,未必適合後來在巴力斯坦的定居生活,因此,有修改增補或刪除的必要,因為法律的對象是生活的社會人群。充軍時代以民的生活方式及社會組織,盡形破壞無遺,於是在充軍之後,又有重整法律的必要。除此之外,我們亦應知道以民原是一個文化水準落後的民族,於是在法律的制定上又有意無意地吸收了許多外來的因素,尤其是受埃及、亞述及巴比倫的法律影響頗大,比如1177哈慕辣彼法律及厄市奴納法律(Eshnunna)等。但是在這些地理人文的因素之外,《聖經》法律的最大特色是它以宗教為基礎,它時時以保持西乃山結盟為原則。
3、法律的主要部份:
在這裡我們只簡單地一提梅瑟法律的主要部份,至於各部份的細節,讀者可參考其他不同的條文。《聖經》上的法律大都見於《梅瑟五書》,就是後來所加添增補的法律條文,也都以《五書》上的法律為依據,可分為:- 天主十誡( 出 20:2-17, 申 5:6-12);
- 盟約的法律( 出 20:22-23:19);
- 禮儀十誡( 出 22:29, 30; 23:12, 15-19);
- 《申命紀》的法律( 申 12:1-16:17);
- 聖潔法典和司祭經典( 出 25-29: 肋 8-10; 戶 32; 35)。其次還有一些分散的小部份法律部份。
二、《新約》:
耶穌時代的猶太人,極力強調應遵守,甚至崇拜法律,因為只有法律可以使猶太人團結在一起,不致喪亡,也只有法律可以使他們的宗教發揚廣大。因此,《聖經》法律變成了愛國的工具,亦變成了死板無情的法條,他們卻忘了這個法律是來自天主的啟示,為適當地遵守它是離不了天主的助佑的。《福音》的法律針對著這一點,將法律的地位提高,使之成為更完美、高尚的法律( 瑪 5:17, 21),不再是一個民族的刻板的無情法律。
耶穌的「山中聖訓」清楚地指出了這一點,也明確地表示出基督教義的中心點之所在。《福音》的法律不再是屬於一個民族的法律,而是與全體世界人類有關的。因為天主是在照顧著整個世界,它不再是死板的法律條文,而是天主第二位聖子——耶穌基督——親自來向全人類所宣佈的偉大高尚的法律:「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我卻給你們說…」( 瑪 5:22, 28, 34, 39, 44)。耶穌以他所有的特權( 谷 1:22),公佈了這新法律。
因為法利塞人過於強調外表的守法,完全忽略了先知們所預言的內心的改革,致使聖保祿強而有力地聲明《舊約》的法律,在《福音》的法律之前已完全失去效用( 羅 10:4)。《舊約》法律的功行是死的,不能使人得救( 羅 5:1-5)。基督徒已脫離了梅瑟法律的約束( 羅 7)。
見0037十誡、2072盟約、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