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高本 字辭典 創世紀 第1章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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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高本 字辭典 創世紀 第1章
聖經辭典
天主的照顧(Providence, Providentia)

「天主的照顧」這個名詞,在希伯來文及希臘文上是沒有的,但這並不是說它的觀念不在《聖經》範圍之內,相反地,在《聖經》上相當豐富地、以不同的方式及言詞,來表達及重述天主照顧的事實。它是天主的思念、道路、計劃、忠告及天主的議決,它是不可測量的,奇妙無比的,最明智的,美好善良的,至公至義的,是所向無敵,無往不利的( 依 5:19; 14:26, 27; 19:17; 詠 33:11; 92:6; 約 38:2; 42:3 等)。
  1. 對自然界的照顧:天主不只造了天地萬物( 創 1),並且也給一切受造之物定立了法律,加以掌管( 創 8:22; 耶5:22-24; 31:35-36; 約 38:33; 詠 148:6 等),及保存( 詠 104; 約 38);在母胎內造化人類( 約 10:8-11; 詠 22:10; 139:13-16),賜與人及走獸生命( 約 10:12; 12:10; 33:4; 詠 104:29, 30; 依 42:5; 57:16; 宗15:25等),使雨露下降,滋潤大地( 創 27:28; 詠 65:10-14; 約 38:25-30; 耶 5:24; 撒上 12:16-18 等),或將之封閉,不使下降( 列上 17:1; 亞 4:7);是天主自己來裝飾田野間美麗的百合花( 瑪 6:28-30; 路 12:27, 28)。
  2. 在以民的歷史上:以民全部歷史的每一頁,無不在十分清楚明顯地指出,上主對以民所施的特殊照顧。這個民族自聖祖的搖籃時代,直至默西亞即將到來的曙光初放之際,無時無刻不在受著上主的特殊照料,將它由一切民族之中提拔出來( 申 7:6; 14:2; 詠 33:12; 135:4; 亞 3:1, 2),成為自己的百姓( 詠 95:6, 7; 依 43:1, 15);將他們由為奴之地--埃及拯救出來,引領他們經過無人煙的曠野,幫助他們征服佔領聖地,將他們安置在預許與他們祖先的福地( 創 15:7; 17:8),並與他們訂立盟約等,這一切無不是在證明天主如何照顧了以色列民族(見 詠 78; 105; 106; 蘇 24; 厄下 9; 友 5 等)。《申命紀》的中心思想可說就是天主對以民的照顧,以民所受的一切苦痛、磨難、壓迫、恥辱,以及所獲得的光榮、幸福,無不是以民是否遵守上主盟約及梅瑟法律的結果( 申 4:25-31; 28:15-68; 民 2:11-15; 3:7, 8, 12; 撒上 4-7; 列上 13:33, 34; 14:22-24 等)。
  3. 在人類的歷史上:雖然天主特別照顧了以民,但先知們強調他並沒有將其他一切民族忘記或棄之不顧( 亞 9:7),天主時時利用他們來完成自己的計劃( 依 7:18; 10:5-14; 耶 25:9; 27:6; 則 26:7; 依 41:25; 43:14 等)。在天主的作為中,對人類比較有直接關係的,有洪水滅世及巴貝耳塔的事蹟( 創 6-9; 10:1-9),索多瑪及哈摩辣的滅亡( 創 19),天主懲罰那些壓迫以色列的民族( 亞 1:3; 2:3),使培肋舍特人及阿蘭人遷居( 亞 9:7)。上主一切對人類的作為,都是在準備天主神國的建立( 依 2:2-4; 10:12; 14:26; 18:7)。這個神國將要統治世上一切的國家( 達 2:31-45; 7; 8)。
  4. 對個人的照顧:不只是自然界的萬物、國家及團體是天主照顧的對象,而個人也包括在上主照顧的範圍之內。諾厄、亞巴郎、依撒格、雅各伯、若瑟及梅瑟的個人事蹟的記載,無不清楚地指出了這一點,其中尤以若瑟的遭遇最為突出,天主以他的上智措施,使一件惡事生出美好的結果來( 創 45:5-8; 50:20)。「人心裡都策劃自己的行徑,但他的步伐卻由上主支配」( 箴 16:9; 見 19:21),這種信念在以民的心中是非常深刻的。上主指定每人的壽數( 約 14:5; 詠 139:16),破壞惡人的計劃( 約 5:12-16)。上主使自己所愛的人受痛苦磨難,以改正他的過錯,增加他的幸福( 約 5:17-37; 箴 3:11, 12; 羅 8:28; 希 12:5-11)。故此人人應以赤誠的信心,依靠上主慈祥的照顧( 詠 37; 瑪 6:25-34; 路 12:22,24 等)。
  5. 照顧的本身:天主對外的每一種照顧行為,都在顯示天主本性的不同特點,他自永遠便知道將要發生的事情,並將之報告人類( 列下 19:25; 依 41:22; 42:9; 44:7);他更將特殊的使命賜與他所親自揀選的人(耶1:5; 依 45:1-6; 49:1-5),規定每一事蹟發生的時刻( 依 60:22),諸如災禍( 亞 5:13; 米 2:3; 依 32:2; 則35:5)、報復(耶51:6)、降罰(耶8:12)、懲治及審判萬國(則 30:3; 依 13:6; 岳 1:15; 4:14; 北 15 節;索1:7, 14-17)、救援( 依 49:8)等。連世間的一切災禍也都有天主的安排或許可( 亞 3:6; 依 47:7)。這些災禍有時是來自原祖父母的犯命,或「五城」的過犯( 創 18:20),有時卻是為煉淨他所特選的百姓( 申 8:2),或義人( 約 1; 2; 智 3:6),有時亦是為賠補他人的過犯,比如「上主的僕人」所受的痛苦( 依 53:4-10),或者是來日永生的保證( 詠 16:11; 49:16; 智 3:1-3; 5:15-16)。

罪惡是與天主的至公至聖絕對相反、勢不兩立的,因此,對於人罪惡的來源,《聖經》總是強調,來自人的自由意志( 申 11:26-28; 30:15-20; 耶 21:6; 德 15:15-17),而與天主是無關的;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聖經》也強調天主統治人的心靈意志:「君王的心在上主手裡,有如水流,可隨意轉移」( 箴 21:1; 見 耶18:6; 詠 33:15; 匝 12:1)。現在問題就發生在這裡:既然天主統治人的自由意志,又如何可說罪惡的來源完全歸咎於人自己呢?只是說天主有時可使人的罪惡生出好的結果來,是不夠的( 創 50:2見45:5)。其次《聖經》上還有不少的說話方式,似乎完全是相反天主的聖德、仁愛及正義的,比如:天主使法郎的心( 出 4:21; 7:3; 9:16; 羅 9:17, 18),使以民的心( 依 4:10; 瑪 13:10-15; 谷 4:10-12; 路 8:6, 10; 若 12:39-41)變成頑而不化的硬心;拒絕了厄撒烏( 創 25:23; 拉 1:2, 3; 羅 9:12, 13),使以民目盲心盲( 依 29:9, 10),激動人作惡、騙人( 撒上 26:19; 撒下 16:10; 24:1; 列上 22:20-23)及反叛(民 9:23)等。為正確的明瞭及解釋上述,以及其他類似的說法,我們應當注意兩點:其一,以民向來完全不分某某事物的首因及次因,而將一切事物的發生籠統地皆歸首因--天主,雖然明知有人為的次因在,但後者是無關重要的;其二,以民的作者不分何者是天主直接所為的,或只是容忍准許的。

但《新約》卻特別強調天主對一切人的慈愛,一視同仁,他使陽光照耀善人,也照耀惡人;賜雨露與義人,也賜與不義的人( 瑪 5:45; 見 谷 6:35);要求世人對天主的照顧有絕對依恃的心( 瑪 6:25-34; 10:28-31)。天主對一切世人照顧的最明顯的證據,是他拯救全人類的計劃,並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 羅 11)。

見2156預定[宿命論]、0365召選。